1,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什么是股票质押

2,股份被质押是什么意思

指该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有股东的股份因股东自身的原因被质押冻结而不能流通。股东的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对股价来说大都是中性,既不显示为利好,也不显示为利空。但,如果大股东被质押股份是属于流通股份,那应该是利好,因为股份被质押冻结,就无法流通,短期内就没有卖出而打压股价的可能。

股份被质押是什么意思

3,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什么是股权质押

4,股票被质押是什么意思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000511公司大股东从银行贷款,获得经营资金,以股票作为担保,到期还款赎回。应该算利好。
可以视为利好,因为公司被质押的资产解除了质押,公司的包袱放下了,资产解封后可用作其它经营活动,这对公司自然是利好。当然,关于利好的大小,还要视乎被质押的资产的规模的大小。若考虑买不买这只股票,光看一般的质押解除是不够的。选买股票要考虑的因素太多。

5,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通俗地说,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属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后的结果,是在公司和公司制度出现以后,为了迎合消费和融资需要才应运而生的。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具有担保功能、融资功能和效益功能。

6,如何理解股票质押概念

股票质押相当于持有股票的股东以手中的股票为担保向资金出借方融资,跟咱平时常见的抵押贷款相似,另外股票质押还有个质押率的问题,假设持有100万市值的股票可能只会融到50万元,那么质押率就是50%。不同的股票质押率是不一样的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1.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股份质押概念解读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股份质押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1、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什么是股票质押和解押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担保法》将抵押和质押作了区分,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股票已成为人们熟悉的有价证券之一,它也逐渐在经济活动中被当做一种有担保信誉的权利出质,但这种担保方式的适用还不是很普遍,这与人们对它的了解和适用的便捷程度有关。《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理解和适用《担保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本文将略抒对股票质押担保的理解拙见,如有不妥之处尽请指正。 一、股票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股票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的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种将股票设定为质权的行为就是股票质押。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一)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力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不会受债务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务未完全清偿,质权人始终就所占有的全部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着全部的债权,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减少其担保的范围。(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因受股票这种质物的特殊性影响,股票质押的特点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物价值的风险性。股票质押因其质物为股票,以股票出质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换价值,但该价值受公司业绩、市场供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较大,使股价呈现不稳定性,为此,质权人就要承担质物价值难保的风险。(二)流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法可转让的记名股票通过必要的转让登记程序,一般都能达到流通的目的。无记名股票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可随意买卖,进行转让流通。由于股票有这种变现能力,使其体现出充当质物的优越性和较强的担保功能。 二、股票质押的当事人 因设定股票质押应通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定股票质押合同,因此股票质押的当事人一般为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分为股票质押出质人和股票质押质权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须是所出质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必须是受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人不能成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 三、股票质押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的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的特性,物的所有以物的移转占有为形式要件,那么股票质押的质权就自股票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上述条文的规定明确了以股票出质的,除应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和办理出质登记和移转占有。据此,笔者理解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和股票的移转占有是股票质押成立的形式要件。 因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以不同类别的股票设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无记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单纯交付而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设质,也就得以双方的质押合意和股票的单纯交付而为之。由于以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须办理登记,以无记名股票设质的,也不必办理登记。1笔者认为,由于无记名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随意转让,如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在取得质权后,完全可能在不告知出质人的情况下,将股票移转变现,从而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虽然是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在被质押担保的债权期满前限制出质股票的交易。
以实物抵制
质押申请人必须是债券所有人。质押、解押必须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质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债券发行期内、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的间隔期、截止过户日(含)后不受理质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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