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持新规解析大股东减持多少需要公告

持有公司5%或大于5%股份的股东,只要减持无论多少都需要公告。

减持新规解析大股东减持多少需要公告

2,持股低于5以下的股东减持需要发公告吗

按问的意思不需要公告。普通散户持股量肯定在5%以下,就是基金买卖会发公告吗,不会那么傻不是。

持股低于5以下的股东减持需要发公告吗

3,A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必须在几日内公告

三个工作日~!跟买进5%是一样的~!5
根据证券法规定,减持达到一定数量必须公告,以免引起市场较大的震荡。一般超过5%必须公告,其次上市的时候股东都有承诺,减持股票必须符合当初的承诺,否则就是违规

A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必须在几日内公告

4,持股5以下的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吗

不需要,你买1000股也是股东卖掉不需要任何公告
不需要。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股票,上市公司可以不进行公告。
不需要,但是累计减持5%必须申报。

5,持股999大股东减持499需要出公告吗

只要持股5%以上,减持都要公告。刚减持到5%以下时也要公告一次,告诉大家:我的股份不到5%啦,以后减持就不提前通知啦。
超过5%的持股股东减持是要出公告的,且半年内减持不得超过持有量的1%
你好!看持有的股票是市场是买的还是通过定增得到的,如果是二级市场买的不要公告,但是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果持有的通过定增得到的,或者是原来的限售股解禁就需要公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持股百分之五股东减持需公告吗 最新证监会对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

这种情况是必须公告的,根据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减持,是需要对你持股所在公司,说声。用通用语讲。其次,某些有锁定期,有些没有,所以对所持股份,有类别的。
持股百分之五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间接持有,即以亲属名义或合伙的名义购买的股票的持有,也包括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合计持有。 1、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三天,自持有百分之五的事实发生当天起开始计算。在公告前,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即所持有股票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告的主体。公告的主体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投资者。 3、公告的形式。公告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一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 4、公告的基本内容。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告和报告的内容为:(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必须为在证券交易所所用的具体名称,一般也应包括在什么交易所进行交易。(3)持股达到法定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5、禁止行为。公告的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包括直接或间接买卖)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
要公告,增持或减持的第二天要发公告,并且当日增减超过1%,必须在大宗交易进行。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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