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有限公司新股票叫什么,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5-01-08 06:43:46
1,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公司法》: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成都商有道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2,企业发新股是原始股吗怎样募集需要的资金原始股算不算在内
不属于原始股。 现在发行新股就是上市了。 原始股是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不能自由买卖。你好!企业发行股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来实现,非公开发行一般是通过一些大股东配售来实现,发新股就是原始股,只要股票有人认购即可以将这认购股票的资金作为其募集到的资金。打字不易,采纳哦!
3,新股票的影子股是什么
影子股是指某上市公司的行业,跟另一间准备上市的公司行业相似,这间上市公司便称为“影子股”。因为新股上市后多会被炒上,所以影子股亦率先被炒上。不过,由于影子股股价上升与该公司表现无直接关系,所以炒风完结后股价或会回落。例如,在工商银行上市前,中国银行及建设银行股价连日被提前炒高。一般地,与新股有关的影子股都有可观的升幅。不少投资者或投机者在新股招股前两周会买入这类股票,持有这类股票待涨。影子股只适合短炒不能贪。一般新股招股反应热烈会刺激相关股票上涨,但上市前有不少基金大户从同类型股票中抽出资金追捧新股,所以最好选择上市前两天抛售。题材股就是炒作的题材,比如二胎概念,自贸区概念、电子商务概念、环保概念等等。影子股就是间接受益股,比如这个公司持有券商,那么就叫券商影子股,券商涨的时候也会收益。有些公司持有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久是ipo的影子股。更多股票投资知识,欢迎关注我个人公众号jingji-xinli
4,什么叫次新股
次新股是相对股票上市时间早晚而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相应变化的。一般来说一个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年之内如果还没有分红送股,或者股价未被市场主力明显炒做的话,基本上就可以归纳为次新股板块。比喻说,2009年上市的股票就叫新股,2008年的就是次新股了。“次新股”在股市里一般是个相对的说法,比新股(近几个交易周上市的股票)上市龟头的时间要更早一些,但又比老股票(上市有三年以上时间的股票)要晚一些,严格意义上讲,其上市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作为一个炒股新手,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学习相关基础知识,这是一切的最基础,没有这层基础,之后任何事情都是空谈。你可以加这个q群22-56-61-75-6,操盘手老师免费讲课带盘的推荐的股票也很牛,每天威信推送解盘。我现在都盈利了认真学习基础知识,打好基础最重要,也可用模拟炒股去练习操作,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往自己的股票账户上投入一点试验资金,2000,3000就够,不要太多。这时候可以开始实盘操作,一边积累经验,一边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和巩固。每天认真做好记录,并且随时分析总结。 这时候无论是赔,是赚,都不要太上心,锻炼的就是心态,切忌急于求成。新丰老翁八十八,头鬓眉须皆似雪。玄孙扶向店前行,左臂凭肩右臂折。问翁臂折来几年,兼问致折何因缘。翁云贯属新丰县,生逢圣代无征战。次新股是上次发行股票的前一次发行的股票,g股是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复牌后重新上市的股票可以去金城股票网学习炒股知识`````“次新股”在股市里一般是个相对的说法,比新股(近几个交易周上市的股票)上市的时间要更早一些,但又比老股票(上市有三年以上时间的股票)要晚一些,严格意义上讲,其上市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次新股一般都还没分过红,具有较强的股本扩张能力。
5,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注意点有哪些
我们这里说的改制,主要是指以上市为目的而把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的行为。(一)股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发起人 1、发起人数量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该有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在国内有居所。在企业上市的实质性要求中,证监会要求不超过50名发起人,一般控制在20名以内为好。另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境内自然人不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境内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境外的机构间接持有公司的 股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起人中不得有工会、持股会等主体。 2、股权结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0%。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当豁免。 若企业股权集中,出现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80%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使得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下来(此时,股权转让更为简便) 当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时,在股权设置时,应注意是否改变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外资股权不得低于25%)。 3、引入新的发起人问题 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不足2名,或者根据企业业务发展、资金或其他方面的需要,须在改制前引入新股东,使得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增加到2名以上或更多。企业如果考虑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和员工持股问题,可以在这个阶段引入。 引入新股东有三种途径,即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者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增资扩股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大股份公司的股本,另外,对于企业创业者而言,由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得按照资产评估进行调帐,因此, 可能无法确切体现公司内在价值(除帐面之外的),这时,在增资扩股时,通过新进入股东的溢价投入可以部分体现创业者的创业价值(可举实例),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次增资扩股中,所有新引进的股东在投资时必须同股同价。 股权转让是公司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与公司无关,并且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 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涉及非国有资产的转让,转让价格甚至可以低于净资产值(有利于发挥购买者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存量转让可以分次进行,因此,引入新股东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的转让价格,较为灵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让方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在转让时必须要对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 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且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是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都必须在有限公司时完成;并且只有上述行为完成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才能对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确定净资产数量后方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非现金类资产增资,因为这对以前业绩的追溯调整会对业绩能否连续计算造成影响。 3)因为企业是以上市为直接目的的改制,则需要注意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的规模。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变动比例也不可太高,否则会影响在同一管理层下经营业绩的可比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企业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80%或单次不超过60%的重大股权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公司由于前述股权变化,导致实质性的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核心 业务及其相关业务之和)变更、或累计2/3以上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三种情形之一 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24个月,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企业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上述资产或股权变化累计超过80%,或单次超过60%以上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重大股权变化的比例以公司合并报表为计算口径,主要指下列情况之一: A、转让股权占公司转让后总股本的比例; B、公司增加或减少股本占公司变更后总股本的比例;但是依照规定由公积金转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或等比例缩股等情况除外。 4、发起人的企业性质为国有时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比例需要确定,一般小于等于一 原《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该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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