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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银行有哪些股东

中信银行的十大股东:1.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量:3,198,872.88万股持股比例:65.37%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量:1,155,163.93万股持股比例:23.61%3.中国烟草总公司持股量:214,746.95万股持股比例:4.39%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量:101,894.17万股持股比例:2.08%5.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量:27,283.83万股持股比例:0.56%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量:16,859.93万股持股比例:0.34%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量:11,108.59万股持股比例:0.23%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股量:4,538.60万股持股比例:0.09%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量:4,177.03万股持股比例:0.09%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量:4,145.73万股持股比例:0.08%中信银行简介: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中信银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中信银行有哪些股东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构成

建设银行股份构成比例: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量:14,278,643.66万股,持股比例:57.11%。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量:9,385,082.54万股,持股比例:37.54%。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量:218,925.97万股,持股比例:0.88%。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股量:161,141.37万股,持股比例:0.64%。5、益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量:85,600.00万股,持股比例:0.34%。6、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量:65,729.67万股,持股比例:0.26%。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量:54,030.11万股,持股比例:0.22%。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量:49,663.98万股,持股比例:0.20%。9、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量:33,500.00万股,持股比例:0.13%。1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持股量:16,878.35万股持股比例:0.07%。扩展资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总行位于北京金融大街25号。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大型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该行2005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该行2019年末市值约为2,176.86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按一级资本排序,该集团在全球银行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构成

3,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中规定,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拓展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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