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对B而言,当然以支付金额与转出金额的差价计算个税。A虽然缴纳了200万的个税,但其是在税局调整缴纳的,所以不在B转让时认可。B转让时仍按实际支付的1500元做为获取该股权的成本。可以这样理解吧,虽然从数字上看有重复征税,但是A缴纳税款是在税务介入后做的调整,理解成一种处罚。

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2,股权转让有关税收的规定有哪些

A公司按照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当然了涉及销售的不动产也免征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股权转让行为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企业要确认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AB公司都涉及到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的缴纳,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公允价值额的0.05%。其他税种不涉及

股权转让有关税收的规定有哪些

3,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必须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的话,一般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的话,就是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用转让价减去当初取得该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的差额,分别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的0.05%去交,这个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交的。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4,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计税依据是什么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购买价值)*20%
通俗的说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主要还是用来计算递延所得税用的,目前就是用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暂时性差异
工商局在受理股东股权转让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要求出示完税证明,就是说还没有执行向公司股东收股权转让税。
按照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还需缴纳印花税。

5,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商品,对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该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最近乌市地税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部分纳税人财务账面上反映,自然人股东按初始投入股金、股份转让其股份,表面上看是平手转让。但转让时,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比初始投资时增加了许多,原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 例如:某股份公司成立之初,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总股本300万元,经营三年后,其所有者权益总计为560万元,现自然人股东甲将其持有的90%的股权270万元,平价转让给丙(公司账面反映),股东会决议也通过了该股权转让方案,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办理了股权交割手续(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的比例未达到50%,且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现在如何计算甲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这一条怎样理解,又怎样计算呢? 现在有两种理解,出现了两种算法: 第一种算法: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560-270)*90%=261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1*20%=52.20万元。 第二种算法: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560*90%-270=234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20%=46.80万元。 笔者理解按文件规定应按第二种算法计算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7,什么是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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