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制股票什么时候没有,非公开发行十二亿股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有效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4-10-20 20:55:30
1,非公开发行十二亿股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有效是什么意思
就是批准发行新股,股份公司要抓紧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发行对象,就是股票要抓紧运作,不如就作废了,不能发行,不能圈钱了中国的股票上市实行核准制,公司股票上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证监会下发审核批准通知后,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上市。审核批准通知就是楼主说的核准批文。
2,什么是核准制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督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督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属于核准制。
3,什么是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缉珐光貉叱股癸瘫含凯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1)首先备案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责任,加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这个可以通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得到答案(2)注册制的改革,可以促使投资者自身判断企业盈利性,同时与国际接轨(3)如果加大信息披露不实处罚力度,让投资者自己去决定投资更符合市场的概念(4)注册制改革并不是降低监管要求,只是可能转型时期可能会缺少相关的配套法律,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我觉得公司法中投资者提起诉讼资格认定、投资损失的确认、违法责任的追究等相关法律都需要跟进改革吧。所以,个人认为,只要配套设施跟上,注册制更有利于和国际接轨,也利于监管,毕竟核准制存在更多的寻租成本。暂时想到就这些,看在这么晚给你回答的份上,如果觉得有理,往采纳,哈哈
4,公司上市核准制的内容审核制的内容
审批制是一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股票发行管理制度。这主要表现在: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标分配权的政府部门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荐;监管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进行审查。
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当时协调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筹集资金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是:用行政办法无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高度集中管理,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在市场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发行核准制进行明确规定:
1、规定了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的资格
《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公司发行新股条件主要有4个:(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表明,发行人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就自然具备了申请发行股票的资格,而无需以取得发行额度作为获得申请资格的前提条件。
2、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这些规定构筑了我国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基础。
3、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责任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由于发行人、发起人、主承销商等人的隐瞒、欺诈行为,致使股票发行核准机构核准了本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发行股票,由发行人、发起人、承销商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4、规定了发行人自主选择券商、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原则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和确定发行价格都趋向于市场化,市场选择发行公司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为实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
http://www.8nn8.com/zt/gssm/026.htm
5,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不是核准制
审批制是一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股票发行管理制度。这主要表现在: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标分配权的政府部门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荐;监管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进行审查。 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当时协调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筹集资金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是:用行政办法无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高度集中管理,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在市场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发行核准制进行明确规定: 1、规定了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的资格 《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公司发行新股条件主要有4个:(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表明,发行人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就自然具备了申请发行股票的资格,而无需以取得发行额度作为获得申请资格的前提条件。 2、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这些规定构筑了我国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基础。 3、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责任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由于发行人、发起人、主承销商等人的隐瞒、欺诈行为,致使股票发行核准机构核准了本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发行股票,由发行人、发起人、承销商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4、规定了发行人自主选择券商、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原则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和确定发行价格都趋向于市场化,市场选择发行公司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为实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 http://www.8nn8.com/zt/gssm/026.htm
6,1990年前我国股票的发行的方式
那个时候交易是需要到证券交易所填单买卖的,而且一股难求,看看现在的柬埔寨发现的第一只股票金边水务局就知道了,有人因为股票涨太多晕过去的都有。物依稀为贵,当然,这个不是想买就可以买到的,需要排很长的队,比很多买房进幼儿园排队的疯狂多了,因为那等于是去捡钱啊。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新股发行方式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期间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开始到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采取的是行政审批制,这期间大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资。 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3月到2002年5月是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进行辅导,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少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攻关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企业上市后,负责推荐的券商不再负责,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上市后业绩马上变脸的情况。 第三个阶段:询价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披露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设立证券市场到1993年底, 股票公开发行试点由沪深两地迅速推广到全国,为了缓解股票的供不应求,新股发行采用了一种类似权证的认购申请表的形式,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配售对象。然而, 这种售表方式存在中签率过低、人力物力浪费过大以及发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二阶段,自1994年初到1999年上半年,尤其是1996年到1999年上半年,一级市场出现了新股发行的高潮。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余额转存与储蓄存款挂钩等多种形式。这段时间发行方式在不断创新,但整体上看发行定价方式基本上都属于行政定价,新股发行市盈率被基本限定在13——16倍之间。 第三阶段,从1999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这段时期内, 新股发行逐渐采用“区间范围内累积投标竞价”、“总额一定、不确定发行量、价格只设底价、不设上限”等发行方式,并且随网络股行情一度助涨了新股发行市盈率稳步推高。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被闽东电力创出88.69倍刷出历史最高纪录。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市场化新股发行定价一定程度抑制了部分个股的炒作,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阶段, 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5月,新股发行基本上采取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方式,而且询价上限按照严格的市盈率预定范围发行新股。最近,首发新股发行市盈率限制在20倍以内。但这种不分行业和上市公司发展前景进行人为限定发行市盈率的做法, 造成了部分新股抑价现象严重,这种现象势必吸引更多资金介入一级市场运作。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2月发布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决定恢复新股向二级市场按市值配售,配售比例在50%至100%之间确定。 第五阶段,2004年8月30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称,新股发行将改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制度,依靠市场形成新股发行价格。证监会还强调,在新的发行办法正式公布前,将暂停所有新股发行。 证监会2006年9月17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已有的询价制度。其中第3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在发行大盘股时,如果公众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一定标准,有关方面将部分网下配售给机构的股份转配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这意味着中小投资者购买到热销新股的机会增加了。上述管理办法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努力做到发行股票时,既要考虑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也要稳定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既要向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引入长期资金,合理确定价格,防止过度投机,又要照顾中小投资者的申购热情。 ipo询价的四方面调整补充: 第一: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第二: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第三: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第四: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7,现在的股票发行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
目前,创业板上市是核准制,但未来要向注册发展,主要原因是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发展,核准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显现,必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下面介绍两种制度的不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2014年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由此可以看出,注册制会成为未来的方向。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现在的股票发行还是核准制,不过,即使是核准制,新股发行速度与注册制相比,是没多大的区别了,后续向注册制转变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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