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经营股票,请问非法经营罪股票软件如何量刑只负责行政不参与业务承担责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4-07-23 12:59:09
1,请问非法经营罪股票软件如何量刑只负责行政不参与业务承担责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2,深圳非法经营证券案件怎么量刑请擅长这类罪名的律师和我联系
深圳这种案件一般都是推荐股票,和客户分成。要看你哥在公司是负责什么,一般对于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会有处罚,如老板,主管,经理。深圳非法经营证券罪辩护律师:邱戈龙律师(专于刑 精于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是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302号,儿童医院旁。深圳非法经营证券律师的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号码
3,在一家私人公司做股票电话销售犯法吗具体的就是我们打电话要股
这种推荐股票的往往打着别的公司的名义,资质也是盗用的,没有亲自去看,你无法想象他们的工作环境,一个狭窄的空间,光线阴暗,一群刚毕业或者找不到工作的人在里面通过和人聊天,哄骗你去买他们推荐的股票,赚了55分成,亏了拉黑你,无本万利!
4,想请教各位如果开家公司是经营模拟炒股业务的算是非法经营证券
模拟炒股就是根据股票的交易规则,基于一种虚拟的平台,实现股票买卖的一种炒股手段。 一般设置市场每位选手起始资金为若干人民币,人们可以用这些资金进行股票委托买卖; 模拟炒股买卖的规则同证交所规定基本一致,包括:不能透支及买空卖空、T+1(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抛出)、撮合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沪深交易所相同的交易时间和券种。你可以去爱财部落网站去模拟炒股操作下就明白了,和实际没什么差别的,就是用的是虚拟币,还可以晋级200万实盘资金的 10
5,炒股算不算非法行为
当然不爽啦。。。。只是很多人反对 尤其是亲朋好友觉得那风险高。。。需要开户的。怎么能算非法是不是非法集资在于集资是否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经过批准则不属于非法集资,否则即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6,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您好,冲**天牛为您解答:(一)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广电等媒体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三)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证券的本质是种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有:合同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交易标的价格,交易标的物的时间和地点等。当然这些内容如果应用到不同具体的证券中,其中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比如,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规定的内容就不一样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就是你以现在的价买将来的货,将来交易,。看是涨是跌,,。
7,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推荐股票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推荐股票是非法经营违法经营,指的是没有合法程序进行经营。诈骗是指用虚假方法方式获取利益。你可以先到经济警察局报案警察会给 你明确答复涉嫌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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