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有哪些后果

只是把判决书上的事项履行,如财产等,没别的后果。比如被执行人家里有值钱的东西,就强行拿走变卖了,来履行判决书上的金额。

强制执行有哪些后果

2,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有何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一般冻结大股东,就股权方面对散户来说影响不大,但从收益角度看存在影响该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因此会影响收益

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有何影响

3,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对本股票有什么影响

冻结了有两种后果:冻结后归还,和冻结前一样;另一种是冻结变现,就是全部卖掉,没人要就是市值卖.
如果是股东的个人问题对股票影响不大 如果是公司的事就有很大影响了

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对本股票有什么影响

4,如果一支基金中有股票被强制平仓了对这支基金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股票被强制平仓的话一般亏损都不会小,这样直接会影响到基金的净值,这样的话基金的收益少了,买基金的人也就少了,赎回的也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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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能强制执行股票帐户吗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权冻结个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那要有依据啊,为了什么,不可能平白无故的执行啊。
能够执行股票帐户里面的股票!!
可以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权冻结个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可以强制执行查封的

6,股权执行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冻结股权裁定应当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规定》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股权后,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自行转让。按该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冻结股权的裁定只要送达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即可。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对送达对象的列举不全面,还应当将裁定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股权冻结裁定送达工商管理部门的目的即是防止该股东与公司恶意串通,将股东假意变更,将被执行人排除在公司之外,并以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对具体的程序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在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就要参加股权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以上这些做法都与立法的本意相去甚远,根本不能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那么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因而,如果要求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股东以评估价受让,那其他股东就完全不具有优先权了。其次,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本文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三)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非公众或非公开的性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遇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1、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非执行人;2、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但工商档案中的股东非被执行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资格是股权强制执行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认为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工商登记只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不影响股东资格的消灭与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东资格。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即使该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认为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商法公示公信主义的体现。其次,公司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无从知悉其记载的内容,因而只能约束公司内部的相关当事人。而且,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也很容易被伪造,因此,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工商登记为依据。(四)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执行中,存在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行为要求股东撤回出资以供执行的做法,这是不可取的。资本维持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尤其重要的就是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资资本收回,即使是采取司法强制手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转自: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法院网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7,股东的股份遭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股东如果是被执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权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如果是被执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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