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票是什么情形之一,股份有限公司对内外转让股份分别是什么情况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4-05-07 1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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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对内外转让股份分别是什么情况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就是股票转让
即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
无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但对于董,监,高得股份转让有限制条件
2,什么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也可办理流通股转让手续。注:与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指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要是还不懂,你可以去牛人直播找老师请教下
3,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您好!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问题所述仅是指股权的变更,并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变更,办理公司产权或股权变更登记时不涉及契税。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办理公司产权或股权变更时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4,股权转让有多种情形但是需要加以关注的有
一、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二、需要关注的: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根据您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很难统一说明。
5,在哪些情况下可视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6,股权转让情况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1.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2.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较常见的方式是股权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例如A股市场中投资者相互间转让手中的股票,套取差价作为盈利。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确定的违约的适用空间。而我国合同法总则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形,以及在分则中的若干独立规定,都是和违约行为有关,所以下文主要根据转让协议中义务情况的不同,来分析解除权的主要问题。(一) 瑕疵出资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第69 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规定是对于预期违约中适用解除权的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来鉴别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要对特别是对于出让方的哪些义务可以行使解除权,经常引起混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瑕疵出资,对于这一情况,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二) 股权转让不能与合同解除的行使按照合同法第94 条第4 项的规定,也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有些接近,因为造成过户不能的原因是客观因素。不过这里的客观因素的范围显然要比不可抗力宽广,不可抗力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民法原理,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实际可以解释为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如果是这两种原因造成的,都可以发生合同的解除后果,这也符合合同法第94 条第(五)项的兜底规定,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瑕疵担保责任下的解除权行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174 条的规定,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受让方能否根据此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因股权的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对于瑕疵股份或者瑕疵出资的转让问题,都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的。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只要出让方对此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实践中在与股权相似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也可以适用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有偿的债权转让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四)违反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下解除权的行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违反了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导致了股权转让不能,或者造成股权有严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7,新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定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欲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2、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二)项和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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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票是什么情形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对内外转让股份分别是什么情况无需其他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