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管理办法是什么,一家公司的股票是如何管理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3-07-29 1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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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家公司的股票是如何管理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股票的管理,只是公司管理的很小一部分,具体流程很复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06-5-8正式实施。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作废引自http://www.csrc.gov.cn/n575458/n4239016/n6634558/n9768098/n9768435/9860394.html证监会网站--法律法规
3,公司法股票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哪部法律规定了股票和上市公司的
见《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关于上市公司组织几个欧的特别规定;《证券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证券上市的规定等。另外,公司上市肯定是要发行股票的,因此,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票的发行也是在调整公司上市。此外证监会还颁布了很多规章,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等等。
5,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二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从此股票上市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核准制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发行办法。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由行政计划手段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预因素大大弱化,发行过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采用的是??通道制 ,由于通道制不能有效约束主承销商推荐发行中的道德风险.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质量与推荐人利益挂钩的保荐人制度。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通道制还是保荐人制度都不是一种最终的制度安排,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完全市场化的登记制将最终取代核准制。乐股网很好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legu168.com" target="_blank">http://www.legu168.com</a>膆芃荿螂薂莄
6,创业板股票上市管理规则是怎样的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三是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从券商处得来的不全面消息,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为20%,如发生连续亏损两年的情况,则会直接退市,不会有被特别处理(st)的警示阶段,也不会有挂牌三板的后续措施。
7,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 (二)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 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三)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四)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 (五)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二)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三)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一、科学地进行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管理 通过对我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现状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相比,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1.财务信息失真,资产评估工作未能跟上。上市公司对大众披露的信息量不够,国外的上市公司为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所披露的信息远多于非上市公司,而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定较粗,标准也较低。从国外证券上市规则看,上市公司的财务等信息基本要求有完全性、准备性、时效性和比较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充分性未与国际接轨集中表现在这四个方面:首先,公开的财务资料内容只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内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季度财务报表和月营业收入报表,影响股份或市场交易的公司重大事项亦未加以申报;其次,表现公司资料时效性的季度财务报表和月营业收入报表缺乏;再次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并未相应完成会计制度改造如“资金平衡表”向“资产负债表”的翻转,“损益表”的编制尚未普遍化。由于缺乏监督审查系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数据的可靠性也大打折扣。 我国的国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对资产所有权进行核定,并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一、科学地进行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管理 通过对我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现状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相比,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1.财务信息失真,资产评估工作未能跟上。上市公司对大众披露的信息量不够,国外的上市公司为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所披露的信息远多于非上市公司,而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定较粗,标准也较低。从国外证券上市规则看,上市公司的财务等信息基本要求有完全性、准备性、时效性和比较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充分性未与国际接轨集中表现在这四个方面:首先,公开的财务资料内容只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内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季度财务报表和月营业收入报表,影响股份或市场交易的公司重大事项亦未加以申报;其次,表现公司资料时效性的季度财务报表和月营业收入报表缺乏;再次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并未相应完成会计制度改造如“资金平衡表”向“资产负债表”的翻转,“损益表”的编制尚未普遍化。由于缺乏监督审查系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数据的可靠性也大打折扣。 我国的国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对资产所有权进行核定,并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但由于资产评估刚刚起步,价格标准、价格变化对资产价值的调整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2.国有股不能上市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功能。在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折成股份(国有股)在新公司股本总额中的比例要求保持在50%以上,而且绝大部分不允许上市交易。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是为了转变现行国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后者是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实现的。国有股的主导地位并不是靠规定其比例来保证的,而是根据股权分散的程度来确定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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