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回购如何改善资本结构回购后不是股本不变吗债务资本和权益

这里改善资本结构不是楼主这样理解,举个例子说明就是:如果公司控制权不够,受外界影响太大,那么公司可以大量回购购票,削弱外界股权的影响,增加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度。这和股本变不变没关系,只是对控制权的重新洗牌。
同问。。。

股票回购如何改善资本结构回购后不是股本不变吗债务资本和权益

2,网上怎么反对公司提出的改变回购股票用途的

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是不会改变的。回购减少了总股本,使得每股收益会提高。通常情况下,公司回购股票对投资者是有利的,但如果公司的股价被严重高估时回购,就适得其反了。
股票质押式回购得到的资金可以用作任何用途。融资融券融入资金必须用于买股票

网上怎么反对公司提出的改变回购股票用途的

3,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修改股票证费用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1.以面值回收: 第一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第二步,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2.回收价低于股本: 第一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第二步,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 3.回收价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会计分录,回购1.以面值回收: 第一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第二步,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2.回收价低于股本: 第一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第二步,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 3.回收价高于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修改股票证费用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4,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贵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5,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股东根据出资的不同,拥有公司不同比例的股份,当公司经营盈利的时候,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盈利进行分红,那么当公司需要回购股权的时候,需要些什么条件呢?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上市公司大股东有资金,有远见,有胆识,看到本公司股价处于低位就是批量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最佳机会!
你说的情况不会发生的,第一,上市公司的现金要大于总市值,第二,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股票也被全部低价回购了。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不傻,可能便宜卖出股票吗?明明现金就大于市值的上市公司,你愿意卖吗?例如,你有一个服装店,或者餐厅,店里面流动资金就100万,你愿意小于100万卖给我吗?其实,一家公司有大量现金,说明业绩不错,赚钱能力强,所以股价应该是远远大于每股净资产。总资产应该是远远小于总市值。这就是公司上市的好处,不然谁愿意让公司上市呢?希望采纳。

6,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形成的目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董事会制度,弱化董事长个人权力;强化监事会权力;强调高管义务责任。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专设一 节予以专门规定。有学者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可望改观。草案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此次修改,将在若干举措上体现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赋予持有公 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提案权;明确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与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等等。      健全公司 融资制度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修改还将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职工权 益保护等。此外,关于公司转投资、股份回购、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转让等内容的变化,更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另外,对现行法律法规改 动较大的部分是:      完善公司并购的法律环境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累 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有可能上调至70%,为公司对外扩张和发展、完善公司并购的法律环境,打开方便之门。       建立员工激励机制      此次修改,将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承认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 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此举一方面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公司也可通过对流通股的回购,稳定股价。      放松 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规定      对现行公司法对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转让过于严苛的规定亦会放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将改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所持股份自挂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将改成“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有交 易所挂牌交易的,自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从而使得股东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7,股权回购哪些流程可以形式化操作

常见的股权转让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转让时双方应就转股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因约定含糊而产生纠纷。股权转让的企业自身亦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选择股权转让的合法对象,也可决定股权转让的份额一般而言,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在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都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此外还需征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最后,要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并将变更文件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登记。在这过程外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另外,如果不是外资转内资,外商转股后,所持股份不得低于25% 。针对大陆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所要注意的方面还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企业若是股份公司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股权转让时,要注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另外和发起人责任类似的一点是,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上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另需注意,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投资企业,在出资到位之前,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对其股权进行质押也要经过大陆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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