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叫股权拍卖

股票的拥有的权力拍卖,假如你负债了,你手里有股票,法院会拍卖你手里的股票抵债

什么叫股权拍卖

2,法院执行强制拍卖股权相关问题感谢您

股权拍卖必须经报纸公布,这一点拍卖公司会替你准备,不用担心,他们有自己的程序。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很大区别,上市公司的可以面向社会无限制拍卖,不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而非上市公司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执行强制拍卖股权相关问题感谢您

3,参加金融机构股权拍卖所需提供的资料

拍卖人一般会提前一段时间将拍卖标的清单及瑕疵说明等资料交待清楚,并且会列明竞买人的资格和所需要提供的资料的指引,这个楼主有兴趣可咨询一下拍卖人委托的公司。 一般会要竞买人提供: ⒈提供竞买人资料并盖章签字 ⑴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⑵企业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⑷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⑸自然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⑹竞买专营、专卖物品,须提供专营、专卖资质证明文件; ⑺境外公司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⑻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⑼境外竞买人委托代理竞标的应提供经境外公证后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⒉审查竞买人资格; ⒊签定竞买协议; ⒋确定竞买号牌; ⒌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竞买人与竞买代理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
需要的。

参加金融机构股权拍卖所需提供的资料

4,公司股权能进行拍卖吗

股权是否可以进行拍卖,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是否强制拍卖;二是股权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股权强制拍卖一般是首选或者必须拍卖,而股权任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拍卖,而其他股权则应经过审批后才可拍卖,主要有以下几种拍卖方式:第一、强制拍卖,这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的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而且有财产权利。第二、股权任意拍卖,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和股份公司股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转让一般都是协商确定,基本不采取拍卖的形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转让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形成竞价条件,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处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具体表现为股份,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拍卖是转让的一种方式,可以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拍卖公司可以依法拍卖股份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

5,未上市公司股权可以拍卖吗

可以。司法拍卖上很多公司股权拍卖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一、接受拍卖委托前,委托人需提供资料,拍卖标的清单及瑕疵说明。二、拍卖人核查拍卖标的处置权及相关事宜。三、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合同。四、收取委托人保证金。五、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六、拍卖咨询登记。七、布置拍卖会场。八、实施拍卖。
但要有人买才行呢
a、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应注意的六个问题:1、审查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法律依据;2、确定拍卖保留价;3、按照型关规定的要求发布拍卖公告;4、注意竞买人持有股份的限制;5、注意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核;6、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移交。b、公司股权的拍卖流程如下:一、接受拍卖委托一委托人需提供资料,拍卖标的清单及瑕疵说明以下资料由委托人直接提供,委托人需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原件均需现场验证,复印件资料需委托人签字盖章有效。如果委托人非一方,委托人资料应分别提供,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签字或盖章。⒈委托人资料⑴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⑵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⑷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⑸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⑹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应提供境外公证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人代码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⒉拍卖标的⑴评估报告;⑵拍卖标的清单;⑶拍卖标的处置权证明。⒊拍卖标的瑕疵说明⑴对标的物现有状况相关问题及瑕疵的说明;⑵对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事项说明(包括或有事项)。⒋涉及股权拍卖的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被转股企业的相关资料:⑴营业执照正本;⑵法人代码复印件;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⑷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⑸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经营情况、股权价值说明;⑹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⑺企业可公示的简介、音像资料。委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拍卖标的的决议。二拍卖人核查拍卖标的处置权及相关事宜:⒈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资格身份审查;⒉拍卖标的权属的审查;⒊审查评估报告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实地调查或函调);⒋拍卖标的存在的问题及瑕疵;⒌涉及股权拍卖的应审查:⑴被拍卖股权企业的股东构成和股本结构;⑵股权的类型及币种;⑶向被转股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为拍卖成交股权转移做前期准备。三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合同。二、收取委托人保证金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必须收取委托保证金,存入拍卖人设立的拍卖专户或在拍卖人监控下存入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共同设定账户。拍卖人出据收取委托保证金的收据。三、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一拍卖人草拟拍卖公告文本。二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在委托人指定或国家认可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三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或以委托人确定时间为准(因媒体原因导致发布时间变化除外)。四制作拍卖文件⒈竞买须知;⒉标的情况介绍(标的目录);⒊标的相关证件,影像资料等;⒋标的相关瑕疵说明。四、拍卖咨询登记一自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之日起,拍卖人设专人负责接待咨询登记工作;二咨询介绍的内容仅限于拍卖文件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资料;三竞买人登记:⒈提供竞买人资料并盖章签字⑴企业营业执照原件;⑵企业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⑷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⑸自然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⑹竞买专营、专卖物品,须提供专营、专卖资质证明文件;⑺境外公司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⑻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⑼境外竞买人委托代理竞标的应提供经境外公证后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⒉审查竞买人资格⒊签定竞买协议⒋确定竞买号牌⒌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竞买人与竞买代理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四竞买人在签定竞买协议时拍卖人必须收取竞买保证金,存入拍卖人设立的拍卖专户或在拍卖人监控下存入由竞买人与拍卖人共同设定账户。拍卖人出据收取竞买保证金的收据。五境外竞买人开立临时账户所需资料:⒈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⒉境外法人当地注册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⒋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⒌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⒍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⒉⒊⒋验原件,复印件留底)五、布置拍卖会场。一会场布置突出标的专场的特点;二会场设定拍卖台、现场记录、现场见证或公证、现场监督、竞买人和来宾等专门席位;三会场灯光明亮柔和,环境舒适;四会场音响效果良好。六、实施拍卖。一拍卖会前2小时拍卖工作人员到场按分工进入角色,核准登记办理竞买人入场手续;二按拍卖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开始公开拍卖;三拍卖会主持人宣读会场注意事项及拍卖须知;四拍卖师主持拍卖竞价。竞价前清点竞买人,介绍监拍人,由委托人出示保留价,公布举报电话;五记录拍卖过程、进行现场摄录像,保证拍卖过程真实合法;六竞价原则:价高者得。落槌成交后由见证员宣读现场见证书或由公证员宣读现场公证书,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七 在拍卖人监督下,买受人、委托人及拍卖人签定拍卖标的转移协议;八拍卖人向买受人和委托人分别收取拍卖佣金;九拍卖会结束。七、整理拍卖全部资料并归档保存⒈拍卖人向买受人与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成交证明和拍卖资料,由买受人与委托人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标的转移手续。⒉委托人与买受人履行标的交割及价款交付手续,须向拍卖人交付相关证明文件。拍卖人审验无误后结算双方的保证金。⒊整理拍卖资料归入拍卖档案。

6,有哪位大神能告诉我关于拍卖的一些知识万分感谢了

你可以多看一些拍卖会的规则,或者参加几次拍卖会,就会明白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参拍者履约,参拍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违反拍卖规则,保证金扣除,拍卖有多种方式:1、按照起拍价格来分,有无底价拍卖和有底价拍卖两种,有底价即拍品有一个最低起拍的价格,叫价时按照竞价规则从这个价格向上叫价。2、成交规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保留价拍卖,一种是无保留价拍卖,两者都是最高出价者胜出,无保留价,则最高价成交,有保留价,则最高价高于保留价才成交,否则流拍。3、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出价,流拍。4、加价幅度,一般规定最小加价幅度,在加价时,有时会规定,加价幅度必须是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数。5、加价幅度的变化,在竞价到一定价位时,有时会规定加价幅度也随之加大。如某拍品,规定在拍卖中最小加价幅度为100元,当竞价至10000元以上时,加价幅度为200元等等。等等。
拍卖术语解释:委托人:是指通过合同(协议)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完全处置权的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获得竞买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出价最高,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物品。 应计费用:是指拍卖公司对保险、制作网页、包装运输、评估等酌情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拍卖底价:是指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底出售价格。 佣金:是指拍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够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拍卖的方式:1、英格兰式拍卖英格兰式拍卖亦称增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向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达到或超过底价)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增价拍卖是最古老并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一个拍卖种类,在我国的拍卖活动中较为广泛采用。 2、荷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3、有底价拍卖有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4、无底价拍卖无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6、速胜式拍卖速胜式拍卖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7、定向拍卖定向拍卖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8、反向拍卖为满足会员个性化需求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注册会员可以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注册会员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拍卖的标的物(即拍卖品):是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种财产,包括:公物拍卖、无形资产拍卖、不动产拍卖、企业资产(产权)拍卖、艺术品及文物拍卖。拍卖常识:1、如何参加拍卖会 1)首先参阅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告,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标的。 2)及时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日期内实地看样(根据惯例拍卖标的均以展出时实样为准),详细了解该标的的一切情况,如质量状况、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标的如是房地产、汽车,还应了解其现有权证、牌照情况,向有关部门咨询办理过户的手续及费用,便于测算竞买成本,确定合适的竞拍心理价位。 3)按照拍卖公告宣布的日期、地点,提前进入拍卖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应向拍卖公司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竞买人如系法人企业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竞买人为有限公司法人企业的在参拍房地产及固定资产类等标的时,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交纳参加竞拍保证金,领取竞拍号牌,在拍卖会前仔细阅读拍卖公司对该次拍卖会所作的具体规定及须知,遇有疑虑可当场向拍卖公司询问了解,以免因理解有误引起纠纷,导致承担责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拍卖会开始后,竞买人应集中精力,把握机会,参加竞买,应价、加价时保持头脑清晰,牢记自己的心理价位,举牌果断。 5)一旦竞买成功,当场与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确立自己的买受人资格。 6)按照拍卖会规定的期限,交清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 7)买受人凭已结算完毕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拍卖公司提取成交标的。 8)涉及权证、牌照过户的标的,在提取后,按拍卖会上约定的责任、义务,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惯例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公司协助)。2、如何代理竞买 1)代理人必须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代理的内容及权限。被代理人如系法人企业,则必须取得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委托书。 2)代理人必须在拍卖会前将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系法人企业的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明,提交给拍卖公司审核。如被代理人为有限公司法人企业时,在参拍房地产及固定资产类等标的时,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经拍卖公司审核同意后,由代理人填写竞买登记表格,在竞买人栏内填写被代理人的名称,在竞投人栏内填写代理人的名称。在交纳参拍保证金后,领取竞拍号牌,进入拍卖会场,才能有权代理竞买。 4)代理人在拍卖会上的竞拍行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所载的内容及权限,拍卖公司视其为无效行为,有权中止其竞买资格。 5)一旦竞买成交由代理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有关文件。3、拍卖技巧把握好三个环节1)仔细看样,定好心理价位。看样是竞买活动顺利进行的的第一个步骤,顾客在观看拍卖样品过程中,应对物品的真伪、成色、规格等细细观察。如果发现与拍品目录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时向拍卖行提出询问,然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拍品上标有参考价,顾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关商店或市场去了解一下同类档次的价格,将几个价格相比较后,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格”。心理价格是根据顾客对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该物品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潜力等几方面组成的,这些因素和心理价格成正比关系。 2)熟悉拍卖规则。拍卖有许多基本规则,不同的拍卖会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仔细阅读拍卖的规则规定。竞价时,应按照拍卖师宣布的竞价方式出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否则叫价无效;每件拍品成交后,买主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和取回拍品等待。3)运用竞价技巧。拍卖场上竞买者应冷静观察场上的竞价情况,稳定自己的竞价心态,守住心理价格。竞价时,一般可按加价幅度轮番出价,但价格接近心理价位时应谨慎,避免受拍卖场上竞价气氛的影响,盲目超出心理价位的界限。如果拍卖场上气氛平淡,竞买人可不急于出价,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过加价幅度,一下子提高出价,摆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势。几轮出价后,常会吓退一些经验不足的竞买人,使竞价获得成功。还有一种比较省力的竞价方式是,在竞价低潮时,竞买人直接报出心理价格数,使他人一下被出价气势所迷惑,在犹豫不决时成交。 拍卖时应如何理性叫价。拍卖是一种以竞价形式进行的交易,价高者得。竞价时,常常会出现一种你争我夺的局面。人性中,争强好胜的一面在这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几经追逐攀高,最终花落名下,回头看看货物,似乎觉得所得不值。拍卖时怎样才能做到理性出价?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经济助理教授程腾欢表示,竞投者在进行任何拍卖前,应对货物订下一个价值,参拍时,叫价不可超过心目中的底价。以艺术品拍卖为例,若认为该幅画只值1万元,则出价不应高于1万元,竞投者不应受场内气氛的影响,才算是理性拍卖。不过他又指出,在公开拍卖中竞投者可凭其它人出价的行情,估计到大约的市场价值,从而评估自己所订下的价值是否过高或过低。不过在拍卖中参照别人的出价而适当调整自己的底价是有经验的竞投者才可以做到的。 参加拍卖会的人多而杂,有抱着好奇心的,有想来买便宜货的,有来买紧俏商品的,有来买宝物、收藏品的,有来参加义拍的,也有的是抱着竞争的心态而来的,等等。拍卖有可能成为继股票后的又一个热点,尤其是对于文物的拍卖,作为一个拍卖人或者竞买人,就是要善于把握住形形色色的竞拍心态,使自己成为拍卖交易中的胜利者。--有用采纳
拍卖术语解释:委托人:是指通过合同(协议)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完全处置权的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获得竞买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出价最高,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物品。 应计费用:是指拍卖公司对保险、制作网页、包装运输、评估等酌情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拍卖底价:是指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底出售价格。 佣金:是指拍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够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拍卖的方式:1、英格兰式拍卖英格兰式拍卖亦称增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向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达到或超过底价)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增价拍卖是最古老并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一个拍卖种类,在我国的拍卖活动中较为广泛采用。 2、荷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3、有底价拍卖有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4、无底价拍卖无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6、速胜式拍卖速胜式拍卖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7、定向拍卖定向拍卖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8、反向拍卖为满足会员个性化需求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注册会员可以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注册会员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拍卖的标的物(即拍卖品):是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种财产,包括:公物拍卖、无形资产拍卖、不动产拍卖、企业资产(产权)拍卖、艺术品及文物拍卖。拍卖常识:1、如何参加拍卖会 1)首先参阅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告,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标的。 2)及时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日期内实地看样(根据惯例拍卖标的均以展出时实样为准),详细了解该标的的一切情况,如质量状况、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标的如是房地产、汽车,还应了解其现有权证、牌照情况,向有关部门咨询办理过户的手续及费用,便于测算竞买成本,确定合适的竞拍心理价位。 3)按照拍卖公告宣布的日期、地点,提前进入拍卖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应向拍卖公司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竞买人如系法人企业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竞买人为有限公司法人企业的在参拍房地产及固定资产类等标的时,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交纳参加竞拍保证金,领取竞拍号牌,在拍卖会前仔细阅读拍卖公司对该次拍卖会所作的具体规定及须知,遇有疑虑可当场向拍卖公司询问了解,以免因理解有误引起纠纷,导致承担责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拍卖会开始后,竞买人应集中精力,把握机会,参加竞买,应价、加价时保持头脑清晰,牢记自己的心理价位,举牌果断。 5)一旦竞买成功,当场与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确立自己的买受人资格。 6)按照拍卖会规定的期限,交清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 7)买受人凭已结算完毕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拍卖公司提取成交标的。 8)涉及权证、牌照过户的标的,在提取后,按拍卖会上约定的责任、义务,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惯例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公司协助)。

7,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开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着开的难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由旧公司法的股东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转变为新公司法的股东个体的分散个别同意权,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此处出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含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法律三种情形之一;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1)内部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2、形式要件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一、股权转让的条件1.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即股权转让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2.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二、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公司股权转让是由公司这一企业制度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对于公司的监管以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限制。比较而言,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公司由于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股权转让比只有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要多。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在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如果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遵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因此受到的限制就更不必言。由于当前我国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系统,并且分别散见于各个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中,显得较为零乱,操作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矛盾。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将以前专家学者所批判的漏洞做了弥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更。与新《公司法》伴随而生的各种政策法规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一时间成了各国投资者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新的立法产生的冲突我们先不说,就是以前立法的不统一,也往往会把实践中的人们置于两难的境地。接下来,本文希望对涉及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作出法律上的分析。1. 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的条件下,对该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立法本意看,公司之所以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归根结底这仍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新老股东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为维护公司之人合,法律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然而这一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与此规定的实质相同,但是更具可操作性,应当适用于合资企业。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较之于旧《公司法》有了较大的改进,规定的更为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1)明确了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购买;(2)对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出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等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答复,怠于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否定了出让方的表决权。但是《公司法》对于“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以及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关于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仍然存在某些问题:(1)对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同等条件”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的“不得比……条件优惠”的理解存在争议。大致可归为两种理解,一是绝对等同,认为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第三人相比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对等同,认为只要条件大致相同即可,但是对条件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是价格,也有人认为包括了价格,但不限于价格。 本文认为,绝对说和价格说虽然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过于绝对和僵化,不利于保护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将条件理解为包括了价格在内的对价格产生实质影响的条件,至于具体包括哪些应当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判断,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由法官依公平原则自由裁量。(2)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该问题学理上也存在争议:持肯定主张的理由是《公司法》没有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并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使老股东通过这一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实现该目的时,没有必要购买全部股份;持反对主张的理由是原定受让方有可能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而受让股份,当这一目的因为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达到时,会拒绝购买出让方的剩余股份,此时出让方无法退出公司,如果他坚持退出,可能造成公司清算解散,使公司陷入僵局。 本文认为公司法上制度的建构应当均衡各方利益,因此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会损害出让人的利益时,应当允许老股东部分行使,而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会造成剩余股份无法出让的结果时就应禁止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放弃,要么全部行使。

文章TAG:拍卖股票需要什么条件拍卖  卖股票  股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