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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法律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

1.涉及内幕交易!2.变相减资!3,公司人格独立的要求4.并不绝对禁止,有4种情况可以收购自身股份!如减资,股份奖励员工,股权买回请求,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
你指收购什么?如何恶意程度?

为什么法律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

2,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

没有此类承诺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

3,并购重组股票开盘价怎么定有44的限制吗

你说的这个线路,确实今天又变化。3588
电脑在9:15-9:25根据所有的买卖挂单情况,按照最大的成交量(以奋达科技为例),在所有挂单当中52.08的价格,买入单和卖出单都是最多的,其他比这个价格低或者高的,愿意买卖的量低于52.08这个价格的量,于是电脑会选定52.08这个价格作为今天的开盘价。并且开盘后你会看到在9:25的时候,有个成交量,多少多少手,比如某只股票今天的09:25 1498。就是说在集合竞价的这段时间买卖双方共成交1498手。这也是作为今天开盘的价格。  如果停牌时间不长,几个月,则还是10%涨停限制。如果停牌时间很长,一年甚至几年,则开盘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
并购,重组,定增会给股票带来很多想象,比如说会给股票带来业绩上大幅增长,所以说很多类同这样的股票都会受到一番炒作。

并购重组股票开盘价怎么定有44的限制吗

4,股票买卖有最高限量吗

没有
应该没有吧
500万是最高
股票没有时间限制,权证有行权期,行权期内必须执行卖出权利,过了行权期如果不执行的话,被视为权利自动放弃权利。所以买股票的时候要注意看好买的是不是权证股。
唯一限制的是你的钱和卖家卖多少
股票买卖有最高限量。简介:我国对个人炒股票是有限制的,如果资金量大,买入某只股票达到流通比例5%需要举牌公告,即在中国证劵报刊登你购买的数量,以后每买入1%公告一次,否则属于违法。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根据《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有以下规则:(1)权益公开规则。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 (2)“台阶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我国《证券法》现规定增加或减少的“一定比例”亦为5%。(3)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4)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5)强制接受规则。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地受让。(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不受此规则约束。(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6,经济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有那些限制

回购股票是《公司法》的内容。《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香港的经济体制是资本主义的,它的经济运行一般不采用大陆的法律规定,要了解香港的上市公司可能要去看看英国的公司法。
上市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票回购需要大量资金支付回购成本,容易造成资金紧张,降低资产流动性,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2)股票回购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发展,损害了公司
原则上公司是不允许回购股份的,但有四种情况例外: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回购股份;2、因减资情形而回购股份的,应在回购10日内注销;3、因公司合并或股东请求回购而回购的,应在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4、因奖励职工而回购股份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且1年内应转让给职工;回购奖金应在税后利润中支出。

7,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 二、市场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 三、目的条件 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仅概括出公司收购行为的商业特点,无法反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点,其结论有失偏颇。一方面,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个弹性概念。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别很大,收购上市公司某一比例股票,并不必然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已足以控制公司事务;相反,若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0%以下股份者,均无法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我们认为,不应当以商业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另方面,《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条件,而非商业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在商业上通常尚未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却属于《证券法》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与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非同一概念,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收购虽然包含着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目的,但仍属于特殊的股票购买行为。 四、规则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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