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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于股票股利分配

这个是为了反馈价值投资者。还有表明公司的营业能力。并且降低股价增加流动性

我国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于股票股利分配

2,股票为什么要分红呢分红好还是不好呢

分红好、5月30日资金到帐
是好
公司有势力,赢利能力强才会分红,亏损或业绩不好的公司是不允许分红的,所以能分红的公司还是可以关注的。
无论怎么说分红都是件好事。
只要能赚钱,不分红更好,资金流在公司会有更大发展!

股票为什么要分红呢分红好还是不好呢

3,为什么股票要分割买入

主要还是为风险考虑,降低风险
一楼的回答都不对,你委托买进3000股,但因为电脑委托配对的原因,你的委托单无法一次性成交3000股,要先按照你的委托价将可以成交的先成交了,待有其它这个价位的的卖单挂出来,才能继续成交,直至买足3000股。 你不必担心说这样会多出手续费,这样的成交,证券公司算手续费的时候是一次性算的。
你好!可以直接买入大单的啊。只要有相应的大单卖单。不然就是只能成交当前卖点。比如你买3000,可以没有这么多。有1个人卖了1000,你买了回来,然后又有个人卖了500,你又买了回来,一直买到3000的量。你可以和你的开户券商问问。让他帮你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让他帮你把佣金降降。百度:沪深阁。里面很多好的文章的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为什么股票要分割买入

4,公司为什么要拆分股票

1,迎合市场炒作。2,降低股价,活跃交易增加流动性。
首先:股票的分割就是将原来的1股分为若干股.股份分割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总额,只是增加了股份总数,并相应降低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因此当股票分割时,每股价格就会对应下降。当然从这个理由来说,其他条件不变,巴菲特的资产总值不变。其次,巴菲特拆分股票一般是公司将企业不同盈利部门进行拆分成不同股票,使某些盈利继续发展,而盈利不是那么好的可能欢迎度就没这么高,公司可能会淘汰落后的部门,或者任由其发展,当然来说,巴菲特可以买掉差的股票,继续增持该公司好的部门拆分出来的股票,好像这样对巴菲特也有好处。再者,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拆分了之后巴菲特的股权被稀释了,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控制度减弱,自身利益受到冲击,所以反对。愚以为以上为巴菲特为什么反对拆分股票的利弊,若有不足,希望各位高手指点与交流。

5,股票问问上市公司为什么要配股配股对于得不到送股的股民来说有什

當上市公司融到資金,投資項目并產生效益,為了回報股東,決定送股或分紅,經過股東大會通過后,即從某一天開始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在除權之前一直持有,都享有得到股利的權力.股權登記日(除權前一天)后,上市公司把股利進行分配,這只股票不再有分紅的權力,股本利潤等財務指標發生了變化,體現在股票市場上,就是除權.除權后,股價也按比例下降. 除權之后,股價上升,稱添權,股價下降,稱貼權. 除權方式:送股和送現金,以及購買配股. 送現金除權既是除息,對股價影響不大,可以直接體現在賬面上,這種方式比較實惠,也是境外投資者喜歡的一種方式.上市公司要拿出真金白銀,但分到手里的不會太多. 送股除權是無償獲得紅股,你會發現手里的股票多了,但資產并未增加.這是因為股價也被除權了,這種方式只意味著你用同樣多的錢買到了更多的股票,不是說因此市值就增加了,賬面利潤增加了.為什么呢?沒有投入更多的錢,股票數量卻增加了,這是因為股價除權下來了.送股不能等同于賬面利潤的上升,只是增加了股票數量而已. 配股除權就是行使配股權,有償得到紅股,要按一定比例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就是說要得到更多的股票還要自掏腰包.如果出現除權后股價跌破配股價,那么會損失慘重. 追問那是不是所有股民都可以有償得到紅股呢?
配股,是一種資本市場的融資方式,相比于定向增發而言配股對廣大小股民的傷害特別大。定向增發就是向特定的機構,一般不超過10個,進行低于市價一半左右進行發股票,等時間到了后,定向增發的股票由于成本非常低會進行套現獲利。而配股就是以一定的比例獲得配售的比例,配股價非常低,如果你放棄配股那么在配股結束后,你就必須忍受市值縮水的危害,由于大股東占有大部分股票,實際上就是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而已。見到配股的這種公司,直接割肉離場,永不再碰。

6,股票分红为什么如此重要

1、分红为什么重要作为投资者,投钱办企业,无非是为了赚钱,赚钱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找到好的退出机制,给自己的股权找个好买家,通过股权变现一次性收回投资收益;二是细水长流,通过企业经营获取利润,逐步取得投资收益。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也是同理,股价波动和股票分红都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曾多次码文讨论过股价波动无法预测,且不说跳大神预测股价短期波动有多不靠谱,即使股票已经足够低估,比如6、7倍PE,1.5倍PB买入银行股,我们很难会想象股价还会继续下跌,跌倒4倍PE,0.8倍PB,但股市就是这样,专治各种不服。低估时买入股票,只要公司质地够好,时间足够长,大概率是会赚钱的,但等待时间有多长,只有天知道。通过市场波动赚钱存在着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而股票分红是确定可以每年拿到手的真金白银,当股票估值迟迟得不到修复,股票分红提供了一层投资的保护垫,缓解投资期限的不确定性。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分红不仅能带来客观的投资收益,还能帮助投资者增强持股信心,带来心理上的巨大优势。一是,企业真金白银地拿钱出来分红,说明企业的确有盈利,而且盈利是真实的;二是,碰到股价长期不涨的局面,完全可以把股票分红当做是理财产品收益,把股票当做是长期理财产品,耐心等待估值修复。进可攻,退可守,持股自然会更淡定。2、上市公司的分红方式A股市场常见的分红方式有现金股息、送红股、转增股三种。现金股息是企业真金白银拿出经营所得利润给股东分红,给股东带来实实在在的被动现金流,尤其在熊市的时候,我个人更青睐现金分红,因为熊市股票估值通常比较低,破净股票一堆,PB送红股和转增都是通过股票拆分送股的方式向股东分红,最大的区别在于,送红股分配的是公司当年经营的利润,投资者需要缴纳所得税;而转增分配的是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太受当期经营利润多少的限制,只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变为股本,对投资者来说,股东权益并没有变化,所以不需要交税。相对于现金分红和送红股,转增有税收方面的优势,可以帮投资者节省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送红股和转增都会增加股票整体数量,分割后股票每股市场价格也会相应下降。送红股和转增并不会改变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但市场依旧热衷于炒作高转送的股票,其原因可能在于,对老股东来说,手里的股票看起来多了好多,可以趁股票高估的时候卖出变现;对潜在股东来说,股票价格变得更低,买入的门槛降低,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一些。3、股息率与分红率股息率和分红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息率=每股股息/股价,分红率=每股股息/每股净利润。以兴业银行为例,2016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538亿,现金分红约126亿,分红率=126/538,约为23.5%,以2016.12.30收盘价16.14元计算,股息率为3.8%;同期招商银行分红率约30%,以2016.12.30收盘价17.6元计算,股息率为4.2%,单从股息率来看,招行要更胜一筹。站在2016年底看,招行、兴业的股息率超过了绝大多数货币基金的收益率,而这两个庞然大物依然能够保持百分之六七的净利润增长率,恶劣情况下,假使未来净利润增长率变成0,甚至是负增长,这两家银行的股东一定会要求提高分红率,届时依然能够保持较好的股息收益。所以像招行、兴业这种优质的银行股2016年底的投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我的投资风格相对保守,投资的股票以大而不倒的蓝筹股为主,这些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进入了成熟期,所以对股息率的要求比较高。对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应更看重净利润增长率,而不是一味追求高股息率,但随着企业从快速增长期逐步走向成熟期,应当逐步提高分红率,而不是将利润留存在企业里低效运转。对于业绩长期稳定,成长性差的股票,比如某些公用事业类公司的股票,股息率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更像是无限期的债券,拉长投资期限,投资回报率约等于股息率。
目前A股分红在国内的投资环境并不重要,都是以价格投机为主。将来随着机构力量的壮大,市场变得更理性以后才可能看重分红。

7,为什么进行股权分配

1、如果这个项目要注册公司来运作,在公司注册方面的股份是按所出资金多少来划分股权比例的,虽然技术或智力也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占有公司注册资金的股权比例,但是要花评估费用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采取私下协商分配比例,并按项目的实际收益来获得各自的利益比较好。3、只要你有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力,在分配比例上不要过于苛求,一切应该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为前提,要有长远规划。在实际合作中你和投资人及你的团队是需要不断磨合的,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这些都需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以利项目能够顺利运作。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合伙人制度,是公司基于合伙人、创业参与者的历史贡献和预期贡献的估值,如何科学地设定股权激励制度,如何对一系列价值进行估值,这是股权激励制度的难点。股权激励机制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家的战略思维、企业文化、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融资等多方面的问题。扩展阅读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股权设计:【打好基础】企业初创期,通过股权激励吸引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快速成长;【锦上添花】企业经营状况好,股权设计可选择余地大、可调用资源多;【雪中送炭】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不股改已难上新台阶,上去也要退下来;【为求生存】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生存已经很困难,用股 “救命”;【融资上市】为促进企业融资上市,所做的合规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股权。
因为设计股权架构会影响公司控制权,从而关系到公司经营以及合伙能走多远。≥67%─绝对控制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51%─相对控制权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举例说明·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10%─ 四大权利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图片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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