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集中度变小什么原因,股价横盘筹码集中度为什么下降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4-10-22 11:42:41
1,股价横盘筹码集中度为什么下降
该股的大股东目前出货迹象很明显,这种横盘整理,k线组合形态呈现小阴小阳的状况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到今年三季度里股价有望开始再度拉升,呈现新的上升浪,走出一波填权走势!
2,市场集中度低是什么意思它代表了什么
体现市场的竞争程度,是否存在垄断原因比较多了1、可能是产品本身的原因,比如难以工业化生产,只能依靠手工,原材料的来源很有限,不利于保存2、市场出现多头垄断,市场份额被几个大企业均匀把持,没办法集中。比如洗化行业3、行业属于新型行业,大家都才起步,没什么领军企业4、市场细分导致,为满足消费者不同需求,没办法集中
3,高送转会使股票集中度下降吗
股票集中度的高低在于买的多还是卖的多,大资金买入让集中度上升,大资金卖出使集中度下降。不在于是否送转股。高送转股票大涨的原因是: 一、股票高送转除权后,股价降低很多,未来的上升空间比较大; 二、一般高送转股票成长性比较好,炒股其实就是在炒成长性; 三、在牛市中,一般除权的股票都会填权,也就是说股价会回到原来的价格。 综上所述,高送转股票追捧的人比较多,众人拾柴火焰高,价格就大涨了
4,为什么在大牛市中筹码集中度指标会失效
因为牛市中股票换手率高,筹码集中度都是前几个月的信息筹码集中度是指一只个股的筹码被庄家掌握的程度。比方说50%,表明中度控盘,70%以上高度控盘。值越大越集中,个股一般上涨空间越大。 假集中就是筹码并不是真的集中在一个人手里,而是在很多人手里,大家暂时不约而同的看法一致,因此不卖,但是不代表不想卖,而想卖得更高价,也就是筹码锁定性实际上并不好!当出现意外情况,比如大盘跌,大家纷纷做空,做空导致形态破位引来了更强的抛压。这就是树倒猢狲散,主力纷纷杀跌的现象
5,股票筹码分布离散度高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说股票筹码分布离散度高就是股东戸数增加,人均持股减少。 股票集中度或者叫筹码集中度,用来观察一支股票是否有大资金吸筹。 如果主力反复买进一支股票,那该股筹码集中度就会变高,显示出股东平均每户持股数增加、股东人数减少;反之如果一支股票没有主力坐庄或主力完成了出货,它筹码集中度就会变低,显示出股东平均每户持股数减少、股东人数增加。首先,股票分析中,筹码分布图是寻找中长线牛股的利器,对短线客可能没有太大的帮助。但筹码分布在股市的运用将开辟技术分析一片新天地。筹码分析即成本分析,基于流通盘是固定的,无论流通筹码在盘中如何分布,累计量必然等于总流通盘。其次,用红色代表没有套牢盘,用蓝色的是有套牢盘的。
6,单日成交量 换手率均有几倍放大90集中度较前日降低当日股价封
成交量放大几倍,说明在这个位置多空争夺激烈,一般是拉升中遇到重要的阻力位置了,有前期的被套盘蜂拥而出,而买入的资金承接能力也比较强,然后成家量就会成倍的放大,百分之90的集中度降低又说明筹码相对趋于集中也可以理解成有资金强行建仓,收集浮动筹码;涨停又回落,收盘没有再涨停,需要看当天的大盘情况,假如大盘杀跌,涨停板被打开也是正常的,在大盘杀跌中强行去封死涨停板的会耗费比较多的资金,假如实力不够强的主力的话,封死硬撑着,反而对进一步的走势不利,所以涨停被打开还要看股价的具体位置,当天的大盘情况; 从这些信息不能完全准确的预估股价进一步的走势,还要看均线,k线的组合形态,等特征,假如有具体的个股的话可以追问下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也祝愿您投资顺利,心想事成,财源广进
7,股权集中度降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1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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