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止股票质押,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防范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3-01-16 19: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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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防范
风险是贷款到期后如果要不能及时还款,有可能会以股权抵债或者银行将股权进行拍卖,如果恰好有人恶意收购该公司,但该公司又不想被收购的话,那风险是相对较大的。具体的防范方式有很多种,但最终的目的都是解决股权依然归属于原公司。风险哪能完全消除,况且是股权质押。楼主您是在考试么?
2,如何在股市中避免踩雷
雷区一:限售股解禁第一, 先看看你选的标的股的最新消息,打开行情软件按F10就可以看到,要看看最近是否有限售股解禁,要尽量避免,很多股票走走的好好的,突然一天莫名其妙大跌,原来是当天解禁股流通。如图,该股原本在底部盘整,有走底的迹象,结果一根大阴线,套住很多人,原因就是当天限售股解禁。限售股解禁雷区二:负债率过高第二, 看看该股的负债率,负债率特别高的就要小心了,因为在平常还好,在现在这种美元加息,全球货币紧缩的时代,高负债率就会给企业背负很大的负担,很多债务违约的,无一例外都是负债率过高。负债率高、连年亏损、财务状况糟糕雷区三:连年亏损、财务状况糟糕第三, 看看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如果连续两年亏损,就会戴帽,一旦戴帽,大幅下跌就在所难免了。尽量避免业绩不稳定的公司,特别是年报出现亏损类的股票。其他还有,主业不清晰的,有负面新闻缠身的,控股股东股票大幅质押的,被证监会点名或立案调查的都是要规避的。
3,如何控制股票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越发显现出其融资等方面的独特魅力。但由于股权价值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使得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对股权质押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将有助于推进这一新兴担保方式的发展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股权质押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以下三章: 第一章为股权质押概述。本章首先论述了股权质押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并对股权质押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历史考察。其次,笔者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进行分析,认为股权质押是以股权的全部权能为标的。最后,笔者对股权质押的生效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比较分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质权自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别。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相对落后,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着各种缺陷,隐含着巨大风险。本章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类别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股权质押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四类风险,包括:股权价值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股份价值和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引起的质押股权价值风险。股权价值风险也是其内生风险。 第三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股权质押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债权人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除了主观上要认识到各种风险的存在外,客观上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本章根据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以下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股权质押合法有效、谨慎选择标的物并对出质人进行资信评估、正确评估出股权质押的价值并确定质押率、建立股权质押的证券评级机制体系并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完善。
4,如何理解股票质押概念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股份质押概念解读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股份质押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股票质押相当于持有股票的股东以手中的股票为担保向资金出借方融资,跟咱平时常见的抵押贷款相似,另外股票质押还有个质押率的问题,假设持有100万市值的股票可能只会融到50万元,那么质押率就是50%。不同的股票质押率是不一样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1.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1、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如何防范股权质押融资常见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针对上述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一些风险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但可以规避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大力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良好发展。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发展中必然会面临外部融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其股权进行质押融资,不但可以节省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还可以充分认识到其股权价值,同时注意防范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此可形成良性循环,在利用股权进行融资的同时还能提升其股权价值,对中小企业来讲,股权质押融资是一个好的融资手段。您好,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建议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为原则。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为维护债权行权益,银行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1) PT、ST类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质押股票是怎么回事
当您手中有好的股票欲加仓却又缺乏资金的时候,您可以找到我们进行“股票融资”。当您手中有好的股票但又急需用钱,且不想把股票卖掉的时候,您也可以找到我们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我们按比例给您融资,三方共同监管帐户,既利于您资金的安全,又能最大的控制您的风险,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解决燃眉之急,带来最大的效益。北京国强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隆重推出股票融资、股票质押贷款,以满足广大炒民增加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的需要,实现牛市融资补仓、熊市尽快解套的目标一、我公司为全国客户提供股票融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股票融资,如果您有10万,我公司可以按1:3的比例,给30万让你炒股,费用低、信誉好,按月付息,无其他任何费用,使您收益成倍增长。2.股票质押,当您的急需用钱,又不想卖掉您现在的股票,您可以找我公司,我们帮忙您解决资金问题。二、股票融资的特点(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三、我公司办理股票融资的优点如下:1、绝对安全,我公司是正规的金融公司,坚持以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2、收费最低,点位是全北京最低,按月收费3、放款快捷,二十分钟放款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式回购。1. 传统的股票质押是场外业务,一般是大股东向信托或银行借钱,然后去中登公司做登记,手续繁琐,且违约处置比较复杂,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2.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场内交易,属于交易所推出的标准化产品,其最大的特点是一切在场内完成,融资快速,并且可以快速平仓,而不用经过司法程序。事实上,从2013年5月推出这项业务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票质押大多选择了后一种形式,根据弥达斯的情报,比例约在七成以上。一,质押股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这一规定和第2 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股票质押: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股票融资:(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7,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今,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只订立质押合同还不够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A向B借款400万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B非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办理质押登记。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现还款日到期,B作为质权人要求行使权利。上面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该案例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但因出质人原因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案例中的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对于质权人来讲,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利的,面临着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作为补救措施,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一定要规定违约条款。因为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质押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该案例中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即“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这种约定即通常所说的流质契约,为了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A与B关于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的约定无效。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折价给质权人,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故A与B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约定将股权按市场价值折价偿还债务。二、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还以上面的案例举例,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78 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1.质押率实务中,股权质押受质押率的影响,质押率实质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一般情况是3-6折。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1000*40%=400万。2.预警线、平仓线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怎么办?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极端情况。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可见,以股权进行质押,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的价值和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如果股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间急剧下降,至实现质权时,则可能会导致股权的价值无法清偿债权,质权人的利益会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现实中,上市公司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会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 160%/140%和150%/130%。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股东补仓;《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当达到平仓线时,而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或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综上,股权质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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