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注会经济法的时候说到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有相应的规定否则不能回

原则上公司是不允许回购股份的,但有四种情况例外: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回购股份;2、因减资情形而回购股份的,应在回购10日内注销;3、因公司合并或股东请求回购而回购的,应在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4、因奖励职工而回购股份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且1年内应转让给职工;回购奖金应在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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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注会经济法的时候说到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有相应的规定否则不能回

2,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才能够请求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的。比如说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五年连续盈利等这些特殊情况。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减少注册资本、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常情况下自己持有自己股份是禁止的。公司法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如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3,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上市公司在以下三种情况时不得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测或者业绩表现公告的十个交易日前; 2、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决策过程中发生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之日起,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止;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程序回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是股票公司发给股东的所有权证书,是股东可以获得股息的证券。拓展资料一、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程序回购已发行或流通的公司股份的行为。大规模回购公司流通股,是改变公司资本结构的防御性措施。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二、股份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一般是一个利好。股本回购要求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回购后公司股份数量减少,流通现金增加,是利好。但是,好消息并不意味着股价会上涨,因为在二级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回购后股价仍然下跌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1. 主要的资本利用这个机会进行出货。大多数时候,主要资本的消息比散户的要快,所以大部分收益都体现在二级市场,当商品已经很好时,所以股价下跌。2.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价越低越好,因为这种方式支付的资金成本相对较小。如果上市公司与主资金共同在低水平冲刷市场,上市公司成本较低,而对主资金而言,则无需担心市场前景上升时的浮动影响。二、回购股份的目的1、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公司之所以进行股份回购,是管理层认为股价远低于公司内在价值,希望通过股份回购向市场传递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信息,从而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这是公司回购股票的一个关键原因。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公司的可支配现金流远高于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公司可以利用丰富的现金流回购部分股份,从而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股权回报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也是公司主动进行的一种投资理财。3、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如果公司实施管理层或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直接发行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权益,而回购股份给予员工,既满足员工持股需求,又不会影响原有股东的权益。 4、股票回购使公司股价上涨。相当于以特别股息偿还股东,但股东不需要支付现金股息税,这是为什么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回购股票的好处有: 一.可减少市场中股票流通的数量,通过供求关系来刺激股价的上涨; 二.当上市公司认为自已股票的股价被低估时进行回购,可有效增加股东的权益. 三.公司主动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可向投资者传达一个股价被低估的信息,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并且买入,刺激股票上涨.

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4,公司回购股东股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同时,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除斥期间。股东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综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资讯部分地来自
嗯,有的。证券之星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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