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券商自营股票

  自营股票也是证券公司自己买入的,自行经营通过买卖差价获利。  证券公司按季提取和清算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季度终了,将当季末自营证券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提取自营证券跌价准备。下一季度终了,按当季末自营证券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的差额调整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即如上季末提取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不足弥补当季自营证券总市价低于其成本差额的,按不足部分补提;如总市价高于或等于总成本,全额冲回已提取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什么是券商自营股票

2,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 是什么意思

1、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是指用证券公司自有的资金进行股票、债券等方面的投资账户。2、利用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具体有如下四层含义:(1)只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3)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从事自营业务。(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上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3、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我国证券市场曾发生过有些证券公司将其账户借给炒股大户使用,以拉拢大户,赚取手续费。但是,由于证券市场风险莫测,一旦这些大股炒股失利,证券公司的资产,也就是国有资产,就会受到损失。所以,对这种行为必须禁止。

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 是什么意思

3,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延伸阅读: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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