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衡水的股票群吗要免费的

衡水的股票群?楼主指的是里面的股民都是衡水的吗?你可以加【183217734】这个群,群主就是衡水的。现在大多数股票群都是推荐股票 然后让你买他们软件的 电话一天三遍的打,短信没玩没了的发···我反正是受不了那个,这个群还不错,群主人很好说话,不过也是卖软件的,但是不烦人,给你做个参考 你要是介意的话那就算了。反正现在单纯的交流股票的根本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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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知河北衡水财达证券股票客户经理的电话

资金量太小,估计是不可以的2500,25000,250000估计要等到你有几十万的时候才可以吧最好问问你的客户经理要是你想降佣,第一次开户的时候,你可以跟你的客户经理说,你的资金量大,在开户的时候在账户里存入客户经理跟你说的降佣对资金量的限制,然后你存入资金,以后的话可以一点点的转出来大概可以
你好!这要看你自己的努力了.你一个月做很大量的交易,一定可以降 如果你买了不卖,估计降不下来了,只有其他因素才有可能给你降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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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有些闲钱不想存银行想知道哪个理财公司安全些

我朋友都是在华邦财富,只做衡水本地的小额贷款,相对安全
谈安全,基石理财绝对是我最信任的,如果你要高收益,那我还真没办法推荐又安全收益又高的位置给你。
买基金,一次性买就行了。银行都有,找理财柜台咨询 先做一下自我认识,是要高风险高收益还是稳健保本有收益。前一种买股票型基金,后一种买债券型或货币型基金。确定了基金种类后,选择基金可以根据基金业绩、基金经理、基金规模、基金投资方向偏好、基金收费标准等来选择。基金业绩网上都有排名。 银行都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利率,在哪家银行存款,利率都是一样的。 越长利息越高,提前终止减少利息。如果有可能要提前使用部分资金,又想要高利息,不妨分批分段存入:如每月存一笔定期一年的,一年后就每月有钱可取,利息是一年定期的比零存整取高。依此类推。可以考虑各银行理财产品,时间短,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但都是五万起点,不能提前终止。也可以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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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手股票开户

新手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2.开通银证转帐第三方存管业务,把钱存入银行。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帐户。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可以买卖股票。5.一般手续费在90元左右(现在每家证券公司是不收开户费)。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帐户 ——> 开立资金帐户 ——> 办理指定交易。至于使用那种交易软件关键是看你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只有他们提供的指定软件才可以进行交易。注意事项: 股票交易成功规则如下:   ①买入。买入委托确认后,若实时行情中卖一最新价与申报价相同或更低,则此委托可成交,涨停不能买入。   ②卖出。卖出委托确认后,若实时行情中买一最新价与申报价相同或更高,则此委托可成交,跌停不能卖出。   ③涨停卖出的时候,建议挂低一分钱成交。跌停买进的时候,建议挂高一分钱成交。
到证券交易所去询问一下就知道了,具体他们会详细解答的。
开户不难,您持有自己的身份证,然后在当地找一家证券营业部,要么找家银行(分行)也成,在大厅里就有代办股票开户的点儿;然后您就对工作人员说要开户就结了。其他的像什么填写表格了、办理第三方托管什么业务的,工作人员就会乐呵儿的帮您办理了。然后您回家上网下载券商告诉您的行情交易软件,就可以买卖股票了。

5,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客户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省广股份始终坚持与客户共同成长,并与众多优秀品牌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服务10年以上的品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汽本田、广汽丰田、广汽集团、东风本田、华晨汽车、海天味业、蓝月亮、三金西瓜霜、美的电器……服务6-10年的品牌:东风日产、现代汽车、吉利汽车、东风柳汽、江淮汽车、王老吉、中国劲酒、红星二锅头、衡水老白干、广药集团、全友家私、万科地产、越秀地产、亚运城、恒大地产、香港电信、易方达基金、平安保险、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5年以上的品牌占85%以上
品牌管理:以提升客户品牌价值和产品销售为目标,在为客户提供品牌战略、品牌策划、创意设计到战略咨询、营销咨询等一系列品牌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客户提供电视栏目深度植入、网络营销、内容营销、活动体验、促销活动、终端建设等延伸性的创新服务。数字营销:提供互动营销整体策略、互动营销创意、社会化营销、双微营销、病毒营销、网络活动营销、电子商务代运营等全数字营销服务;全面打通内容与传播渠道,推广与销售,创新互动方式,实现新的整合营销传播的价值提升。媒介代理:基于客户对于媒介传播需求的不断提高,在媒介传播策略、媒介购买、媒介监测等基础服务之上,创新化的实施全媒体的购买与执行工作,为客户提供包括网络传播、内容植入、软性合作、深度挖掘、活动配合、线下延伸等服务,实现媒介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与最优化。自有媒体:独家经营深圳、成都、海口、烟台等地8200余辆最优质的公交车车身广告资源,西南最大的户外候车亭媒体供应商,独家经营成都、福州等地5200余块候车亭灯箱;广佛地铁全线路1300余个广告媒体资源;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无锡等14个城市,拥有22000余个社区广告媒体,覆盖4600多个小区/楼宇和430余万户精英家庭,共计1500万以上的人群范围,已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社区媒体经营格局。

6,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 衡水老白干 有什么关系

如果买的老白干不是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那就是假的了,说明你买的是真的。
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9年12月30日由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京安集团等六家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已于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59),公司注册资本14000万元,总股本为14000万股,其中,衡水老白干集团占46.98%,京安集团占23.59%,其他四家发起人占0.86%,社会流通股占28.57%。公司下设衡水老白干酒业分公司、兴亚饲料分公司、京安分公司三个分公司及一个参股公司:中比合资河北斯格种猪有限公司(参股42%),主导产业是衡水老白干酒酿造、畜禽养殖、饲料及添加剂生产。 衡水老白干酒业公司的前身是河北衡水老白干酒厂,于1946年把当时衡水18家传统私营酿酒作坊收归国有组建而成的,其主导产品衡水老白干酒有着悠久的酿造历史,据文字记载可追溯到汉代(公元104年),知名天下于唐代,正式定名于明代,并以醇香清雅、甘冽丰柔著称于世。几十年来,公司把现代化管理与传统工艺相结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铸消费者心中的名牌"的质量方针,在1994年及1995年通过ISO9002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实现了与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接轨,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注重新产品的开发,衡水老白干酒品种由原来十几个发展到现在的100余个,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衡水老白干酒1994年被河北省技术监督局批准为河北省首批免检产品,1997年被省"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小组,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评为河北名牌产品,居河北"六大名酒" 之首。2000年再次被评为河北省重点名牌产品。目前,衡水老白干酒业分公司优质白酒年生产能力达2万吨,是国内白酒生产骨干企业和老白干香型中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        兴亚饲料分公司是裕丰公司的另一产业,其技术依托于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科学的配方和全自动化先进的生产系统,生产出了优质的畜禽、水产饲养用的配合料、浓缩料和预混料三大系列数十个品种。年生产能力6万吨,在1997年河北省农业博览会上被评为"河北省农业名优产品",在河北省技术监督局的多次抽检中全部合格。 京安公司的养殖业是公司的另一非常具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她以河北农业大学、北京农科院为技术依托,不断研究提高瘦肉型猪的养殖技术,经过几年的发展壮大,成为我国华北地区规模最大的瘦肉型种猪及商品猪生产基地,被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列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北京市"菜篮子基地"、"国家生猪活体储备基地"、"河北省农业开发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拥有年出栏瘦肉型商品猪10万头、种猪3万头的生产能力,在猪场建设、整体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方面具有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是目前华北地区最大的优质瘦肉型种猪繁育和商品肉猪产业化饲养基地。 河北斯格种猪有限公司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目前比利时斯格遗传技术公司在华的唯一合资公司,裕丰公司所占权益为42%。斯格猪是瘦肉型优质品种之一,原产于比利时,该猪种瘦肉率较高,臀部肌肉丰满,繁殖性能好,生长速度快,消除了产生PSE肉、DFD肉等劣质肉的遗传基础,肌内脂肪含量高,肉质好,口感好,其商品猪瘦肉率高于目前国内其他品种,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是世界第七个、亚洲第一个斯格核心种猪场。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植酸酶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的生物工程项目)、京安斯格猪繁育推广中心项目和先进的大型肉类联合加工厂项目的全面启动,新的利润增长点将逐步形成,裕丰公司将会以农业产业化为核心,按照白酒酿造-饲料加工-畜牧养殖-肉食加工的发展模式,实现规模发展与扩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跳跃式发展。 十五期间,公司将继续坚持发挥衡水老白干酒和斯格等优良瘦肉型猪的品牌优势,坚持科技创新,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将公司发展成为集科、农、工、贸为一体的大型企业。
衡水老白干 真品特征: 1、“三孔桥三片云”形“衡水”牌注册商标印刷精致,图案清晰。 2、整个商品标签文稿清晰,商标、厂名、厂址、条形码等内容清楚完整。 3、有荧光防伪标志,蓝色湿润白字隐去防伪标志或易碎纸,加热显字防伪标志。 4、标签背面或盒盖内有13位生产批号。 5、真品为纯粮酿造,饮之甘畅柔合,属老白干香型。 假(仿)冒品特征: 1、假(仿)冒产品的商标印刷粗糙,图案模糊。 2、标签上商标、厂名、厂址、条形码等内容不全或文字根本不同。 3、假(仿)冒产品没有防伪标志。 4、标签背面没有生产批号或与真品不一致。 5、大多数假(仿)冒产品为酒精勾兑而成,饮用时刺激感较强

7,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均不要房产或争取房产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谁交首付给谁。常说的离婚分割财产,指得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由个人所有,不参与分配。离婚财产的分配,先由夫妻共同协商,则不受范围限制。协商不成,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以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哪些财产是不计入共同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后,如果一方出轨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这是常见误区。根据《婚姻法》47条的规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婚姻法对于一方有过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内出轨并不包括在内。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1]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编辑本段]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银行存款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二、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三、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收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二、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更多精彩内容来源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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