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价款是什么意思,购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包含已经宣告的现金股利
来源:整理 编辑:双城财经 2024-09-11 20:43:22
1,购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包含已经宣告的现金股利
2,股票的额是什么意思
成交额=卖出的总金额=买入的总金额. 成交额很大,说明这只股票的多空分歧大,抛出和买入的都多,因为交易是双向的,有买的就有卖的,才能成交.一般是在股票价格变动较大时发生大成交量的情况,大幅上涨或者大幅下跌都有可能会造成成交量大增. 如果股票上涨成交额很大,并不能由此看出未来趋势是涨还是跌,关键是要看买入的是主力机构还是散户,如果主力机构上涨后还在大量买入而散户抛出,后市看涨,如果是主力机构在抛出那么后市看跌.也就是说,未来的趋势关键是看买方强大还是卖方强大.股票里的额也就是成交额,股票成交额是指某一特定时期内,在交易所交易市场成交的某种股票的金额,其单位以人民币“元”计算。例如,卖方卖出10亿股,买方向卖方支付10亿股的价款,即为成交额。如:某投资者以每股100元的价格成交了12股,又以每150元的价格成交了另10股,股票成交额为:100×12+150×10=2700(元)如果用股票成交额除以总成交量,即得出每股成交量的加权平均数。股票成交额在证券市场上起的作用同股票成交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成交额之成交量更符合市场实态。在成交量相同的情况下,因股价的不同会出现成交额的不同的情况。比如,同时成交两笔100股的买卖,若前者股价每股50元,后者股价每股100元,则后者成交额比前者成交额多出一倍。这说明,用成交额指标较之成交量指标更能准确把握市场情况。投资者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模拟炒股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识资料值得学习,也可以通过上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3,股票中的分时成交价格是什么意思
股票中的分时成交价格的意思是指股票在某个时间点的即时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应付的,实付的,并调整后的价款总额,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分时成交价格就是指股票在某个时间点的即时成交价格;黄线所表示的平均价格就是指到该时点时,前面的所有成交价格的算术平均数!每分钟的最后一笔成交价的连线叫分时线;黄线是均价线,是当天开盘至当时所有成交总金额除以成交总股数得到的平均价的连线;左边数据是价格坐标,右边数据是与昨天收盘价格比较的百分百坐标;最下边部分是每分钟的成交量。在指数分时图中,价格即指数的点位。分时成交价格就是指股票在某个时间点的即时成交价格;黄线所表示的平均价格就是指到该时点时,前面的所有成交价格的算术平均数!分时成交价格,是指股票在某个时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平均价格,是指在某个时间段股票所有成交价格的平均值白线是直当时成交了多少(一般是以1分钟,黄线大多数是指(5分钟或半个小时)平均成交。
4,股权对价款是什么意思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扩展资料:《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票据法《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可以理解为,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高管,那么对高管有业绩承担,在完成业绩的情况下,可以行权。
5,会计名词
汗,小雨,COPY的太长了你。
简单说投资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 和 对别的企业投资得到的股利。
应收股利只有股利啦。对于购入的股票,当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这部分股利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作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单独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进一步解释说,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是进行短期股票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所垫付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构成投资成本。
笔者认为,所谓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在短期投资账户中直接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从宣告股利(本文特指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到向股东支付股利有一个过程,涉及四个日期: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在股利宣告日,公司董事会将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去股息的日期和股利支付日期予以公告。虽然公司宣布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一般的解释是持有该公司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该股票也被称为含权股),但实际上只有在股权登记日(严格说是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名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
进行股权登记后,在除息日前,持有股票者享有领取股利的权利;而除息日开始,股利权与股票分离,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除息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在除息日,证券交易所计算出股票的除息(股权登记日收益价减去每股股票应分得的股利)作为除息日的开盘价,而股利的支付则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进入投资者的账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股权登记日(结束)至除息日(开盘)前购得的股票,购买股票的价款中才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但除息是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后、除息日开盘前进行的,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都是相连的两个交易日——或日期相连,或中间为节假日休市,或中间停牌交易,中间不可能有交易发生。所以,短期股票投资中不存在“已到股权登记日而尚未到除息日的现金股利”问题。
有一种解释,股利宣告日后获得的股票已经是含权股,持有该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所以投资者在股利宣告日至股权登记日之间购得股票的,股票中即含有从属于股票的股利。但按这样的解释,对投资者来说,股利宣告日与股权登记日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其实,即使按上述解释,也不应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股利作为应收股利核算。原因如下:
1.对于股票购买者来说,无论是在股利宣告日前购买还是在股利宣告日后购买,只要最后收回投资的方式一样,那么核算就应当一样。如果宣告日前会计核算分录为“借:短期投资;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宣告日后会计核算分录为“借:短期投资,应收股利;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则显然不符合这一判断。再从投资收益率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股利宣告日前购买还是在股利宣告日后投资,只要开始投入资金和最后收回资金一样多,投资收益率就都一样。如果把股利记入“应收股利”,则股利宣告日后的投资成本变小而投资收益额不变,投资收益率(损失率)变大(小)。
2.当把股利记入“应收股利”时,如果在除息日前出售股票,则核算复杂化,不符合尽量简化会计核算的原则;如果在除息日后出售,在尚未收到股利时就把这种可能的收益列为投资收益,则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实际的短期股票投资远没有现行规定考虑的这样复杂,在满足会计核算真实性的基础上核算方法应尽量从简,便于会计人员掌握,但把股利记入“应收股利”不符合这一要求。
3.记入“应收股利”没有原始凭证作证明,只能以摘要的形式作文字性说明,缺乏原始证据,甚至还会存在已过宣告日但投资者并不知道的情形。
6,关于股票的问题
你先弄明白股票的阻力位,支撑位,这样才能防范风险
阻力与支撑——涨跌空间的两种表现形式。指数走势图是多空双方力量对比的明证,多方力量强时向上走,空头力量强时向下降,就这样简单。好比一个人爬山与滑雪,爬山时会遇到障碍,影响向上的速度;滑雪时也会遇到阻力以致滑不下去,股市中便演化为阻力和支撑。 阻力位——空头力量强、多头力量弱的地方自然形成阻力位,在实践中,因大众预期的一致性,下列区域常会成为明显的阻力区: 1、当日指数开盘低于前收盘。在向上爬的过程中会在此遇到阻力,这是因为经过一夜思考之后,多空双方对前收盘达成了共识,当日开盘时会有大量股民以前收盘价位参与竞价交易,若指数低开,表明卖意甚浓。在指数反弹的过程中,一方面会随时遭到新抛盘的打击,另一方面在接近前收盘时,早晨积累的卖盘会发生作用,使多头轻易越不过此道关。 2、当日开盘后走低。因竞价时积累在开盘价处大量卖盘,因而反弹回此处时会遇到阻力。 3、之所以形成前高点,是因为此处有明显的卖盘积压,当指数在此遇阻回落再次回升时,一旦接近前高点,就会有新的做空力量介入,多头也会变得小心谨慎。在走势图上便形成了明显的M头形态,而且多数时间右边的高点会低于左边的高点。 4、由于人们的心理作用,一些整数大关常会成为上升时的重要阻力。 判明阻力区的目的是为了卖在最高点或次高点,一般可以在进入判明的阻力区之前卖出,如短线高手一般不会在10.00元卖出而宁可在9.99元或9.98元报卖,以增加成交机会。或者当指数从高处滑落后,在第二次接近此高点时报卖。 支撑位——跌不下去的地方即为支撑位,常见的支撑位有以下几类: 1、开盘后如果走高,回落至开盘价处时,因买盘沉淀较多,支撑力会较强。 2、前收盘若指数(或股价)从高处回落,前收盘处的支撑力也较强。 3、前低点。上次形成的低点区一般会成为人们的心理支撑位,其道理与阻力区相同。 4、前次高点阻力较大,一旦有效越过,因积淀的买盘较多,再次回落时,一般会得到支撑。 判明支撑位是为了争取在低位区买进。 由上述分析可看出,支撑与阻力是一对可以互相转化的矛盾,原先的阻力位突破后反过来可以成为支撑位,原有的支撑位突破后反过来也可以成为阻力位。 对支撑位与阻力位的把握有助于对大市的研判,如冲过阻力区时,表明市道甚强,可买进或卖出;跌破支撑区时,表明市道很弱,可以卖出或不买进。你们都是高手,向大家多多学习了,人要常怀一颗感恩的心,谢谢你们对我的支持,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请多多包涵。,指出来,谢谢大家了,希望大家多关注一下我们的南风金融网站www.nfinv.com ,www.nginv.com相信您会有不错的收获的!!!
编辑本段收益及成本股票投资的收益 股票投资的收益是由“收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的:
股票1)收入收益 收入收益是指股票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按照持股的份额,在公司盈利分配中得到的股息和红利的收益。 2)资本利得。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价格的变化中所得到的收益,即将股票低价卖进,高价卖出所得到的差价收益。 3)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投资的成本 股票投资的成本是由机会成本与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的: 1) 机会成本。当投资者打算进行投资时面临着多种选择,如选择了股票投资,就必然放弃其他的投资,即放弃了从另外的投资中获取收益的机会,这种因选择股票投资而只好放弃别的投资获利机会,就是股票投资的机会成本。 2) 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股票投资者花费在股票投资方面的资金支出,它由股票的价格、交易费用、税金和为了进行有效的投资,取得市场信息所花费的开支四部分构成。 A、股票价款。股票价款=委托买入成交单位*成交股数 B、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指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需交纳的费用,它包括委托买卖佣金、委托手续费、记名证券过户费、实物交割手续费。目前国内买卖上海股票收费标准如下: 委托买卖佣金。股票买卖成交后,投资者(委托人)要按实际成交额向证券商支付委托买卖佣金。 委托买卖手续费。投资者如买卖股票没有成交,应向证券商交纳委托手续费每笔1元。 记名证券过户费。凡记名证券成交后都要办理过户手续。 实物交割手续费。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推行无实物交割制度,但目前还有部分投资者买入证券后要提领实物,这样证券交易所必须为投资者繁复地提领证券,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提领实物的投资者要交纳相当于委托买卖佣金50%的费用,相反,如不提取实物,证交所则代投资者免费保管。 C、税金。根据我国现行税务规定:在股票交易中对买卖当事人双方各按股票市值付印花税;对股份公司股东领取的股息红利超过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部分收取个人收入调节税。 D、信息情报费。信息情报费开支包括为分析股票市场行情,股票上市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广泛搜集有关信息、情况资料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和为搜集、储存、分析股票行情信息所添置的通讯设备、个人微机等所花费的资金。股市一个资金分配的地方,具体想了解的话欢迎来交流+++++++++++94927082交流群股票呀,它就是自由市场的一种商品,吃的,亏了涨了很简单,你的贵了就亏了,买的便宜了就涨了,多去菜市场转转就知道什么是股票了先买本《证券基础知识》了解一下。然后去证券公司听听课,再搞个模拟盘练练手。差不多你就可以下水了。
7,想了解股票方面的知识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身份和权利的凭证。股票的特点:1.,不可偿还性 2,参与性 3,收益性 4。流通性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股票基本常识──过户 过户 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卖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拥 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老股东(原有的股东,即 卖主)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 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 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 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了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 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 用光缆把成交情况,传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帐户上。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时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 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一般发行公司在 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目 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 果转让人的帐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 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 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 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 ,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 股票等。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定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 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定机构收到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 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 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在股票过户过程中,应注意: (1)一切费用应由发行公司负责。 (2)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邮至过户机构,以平信 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3)股东股票遗失,若无法出具充足证明,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4)若拣到的遗失股票,则无须归还,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面已 签字盖章,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 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有一切权利 (5)发行公司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在停止过户期间, 发行公司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发行公司将股息发给股东也可直接划到股东银行帐 号上。旧股东在此期间转让股份,则新股东不能领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 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以示公平。 第七章 股票的交易程序与方式 第四节 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 (一)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于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二)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成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三)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帐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帐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帐户,并在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帐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帐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帐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3. 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二、交割 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一)交割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 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二)交割程序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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