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质押贷款是怎么做的

股票质押贷款,首先要知道你开户的证券公司有没这个业务权限。要是有的话,去证券公司打申请,通过他们核准以后就可以给你贷款了。

股票质押贷款是怎么做的

2,怎么做股权质押融资

现在做的最多的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融资方以自己或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做质押物,根据股票的市值打一个折扣融到资金,同时与资金方约定利息,并确定在股权质押融资期间如果股价下跌,资金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取强制平仓的保证措施等。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等都可以做,也可以直接跟资金方做,成本和操作方式都比较透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的较少,多是一些大型企业或者未上市的银行股,完全取决于资金方是否认可质押物。本人在证券公司工作,也操作过几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项目,如有兴趣,可以细聊,qq382453470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必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如果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可以到当地股权托管登记交易机构办理,如果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注册后,股权没有变更过或者公司股权虽然变更过但你持有的还是原始股权,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可以,一般接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而且这个利率也不会太高,特殊情况下会接受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股权质押融资券商、信托也可以做,目前券商、银行要的利率相对低一些。
明投暗贷,资金方以投资的名义,向项目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分取股权,但是资金方不参与经营与股东分红,项目方每年根据协议还利息,合同期到后,项目方收回股权,

怎么做股权质押融资

3,股票质押具体怎么操作 有做过的吗

1、贷款人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2、借款人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3、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办理方法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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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质押如何办理什么是配股如何办理配股

什么是配股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如何办理配股1.必须登记在册。如人福科技配股,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7月27日,您必须在此下午收市时拥有一定数量的该股票,才有配股资格。在股权登记日前持有公司股票可配股。登记日后卖出股票,仍可参加配股。但登记日后再买入股票,不能参加配股,请读者注意。2.记住配股缴款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如人福科技配股缴款日期为2006年7月28日到2006年8月3日。过期不候。缴款可通过柜台、电话、上网等方法。3.配股出现零股,深市是舍去,沪市是四舍五入。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5,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名册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6.股东出资证明书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名册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6.股东出资证明书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名册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担保意向书、担保函。三. 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 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6,股票质押流程有哪些

其实股票质押流程不复杂,利率可以给你最低,质押率能给你做这个行业里面相对高很多的。
票质押的玩法多种多样,但归根到底只是个融资方法,花样主要体现在融资动机和投资方向,这里面可真是千变万化。一、股票质押实现创业板借壳上市这里面的股票质押的花样,是质押完全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完成所有权的转换。我见过的一个很牛逼的案例,标的是某创业板股票(前提:创业板目前禁止借壳上市),他们居然靠股票质押借壳上市了。大概流程是这样的:1,大股东将大部分股票(足够变更实际控制人,可分批实现)通过场外质押的形式质押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借壳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要公证。(这几个都是非常重要的伏笔)2,大股东拿着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借壳向大股东支付的成本)愉快地玩耍去了,到期了还不起钱了。3,资产管理公司拿着公证过的协议向法院起诉:根据协议,如果投资人在x期限内无法还款,则质押物归我方所有用来保证资金安全。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大股东无法还款,双方同意以此种偿还债务,偿还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法院宣判后,资产管理公司找登记结算机构划转股权、公告。4,以上步骤都是司法程序,划转股权是为了保证出借人资产安全,证监会管不着法院执行,所以到这一步,就以非常巧妙的形式通过股票质押实现了股票所有权的转换。5,风平浪静内外部矛盾都差不多了,开始一通装啊,技术、资产、人员,就一个字:装。大旗一换,新公司成立啦。二、股票质押实现杠杆融资股票质押结合定增、或其他手段实现高杠杆融资。例子我不举了,满大街都是例子。方式呢就通过双重质押的形式(业内没有这个术语,二蛋自己编的),把发行股票买的资产质押,再把新发行的股票质押,实现高杠杆融资。1,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定增1亿股,以前20日均价10块为发行价,募集10亿元,收购二蛋牌拖拉机200台,其中向大股东配售0.8亿股。2,大股东用8亿缴纳了募集资金,获得了当时8亿市值的股票。上市公司获得了10亿的拖拉机资产。3,大股东可以把定增锁定的股票质押,按照5折算可以融资4亿元。上市公司把拖拉机资产质押给了二蛋资产管理公司,按照5折算可以融资5亿元。4,这笔钱可以继续投资。如果我们假设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基本上一帮人的话,那么相当于用10亿的资金买了10亿的资产之后又可以马上融资9亿元。实际上只用了1亿元就换来了10亿的资产,杠杆放到了10倍,9亿资金还能继续做下去。三、股票质押辅助完成定增、重组、借壳、资产收购等有很多这样的重大事项需要大笔资金才能实现的,很多股东都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是如果使用过桥资金先获得股票,之后在把股票质押归还过桥,就获得了大笔股票资产,而成本仅仅是每年的利息而已。因为案例各种各样,我就随便挑选一个:1、二蛋公司准备借壳上市,方案通过审批:要出资7亿元补充借壳的差价和相关费用,再额外缴纳3亿元给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保障业绩。但是可以获得市值30亿的股票。2、二蛋公司没这么多钱,于是和三蛋证券说:我一旦获得股票,以3折质押融资10亿。3、谈妥后,二蛋公司找了笔过桥的10亿资金,缴纳了款项获得了30亿市值的股票。然后把股票托管到了三蛋证券,又马上质押融资10亿,归还了过桥资金。以后每年还款1亿就可以获得30亿的股票了。定增、重组、借壳上市这类需要股东去缴纳一大笔资金的项目,只有缴纳足额资金才可以获得这些股票,一旦获得股票,你又可以拿股票去质押融资。给钱才有股票,有股票才有钱。而且顺序不能倒置。所以股票质押配合过桥就可以以小搏大,没钱也能拿到股票。现实中有非常多的股东在方案获批以后,都不着急的去缴纳。1、去找金融机构,确定好我一旦缴纳资金获得股票(过桥资金),你要再最短的时间内给我办好股票质押贷款。2、之后再找过桥确定多少钱在什么时候给我准备好头寸。3、涉及的各方都把资金准备妥当后执行资产交割和股票划转。获得股票后股东在最短时间找券商做好了股票质押,把这笔钱还给了过桥资金。实际情况都是先做好后续的,才做资产交割的。四、股票质押滚动还款股票质押如果每到期就找人做下一笔,那就相当于你一直在以一定成本长期占用很大一笔资金!举例:1、有10亿股票市值,做了1年期4折股票质押,每年利息8%。2、这样用每年0.32亿的成本就融资4亿元,杠杆倍数12.5倍。3、到期后我换了一家继续做质押融资。这就相当于你一直用1块钱的成本做着12块5的事情。这种标准化业务成本很合理的。五、股票质押实现锁定期融资股东通过定增、重组等方式拿了股票是没法卖的。股票质押就给变成了提前获得资金的方式。举例:1、二蛋是某猪名风投,早期投资大蛋游戏,获得8%股权,大蛋游戏很争气上市了。2、二蛋获得了1亿股股票,现在市值是50亿,锁定期1年。3、二蛋着急啊,50多个亿我能投多少项目啊,锁定期1年我怎么投啊。二蛋把股票质押给了三蛋证券,二折融资了10亿,愉快地又投了好多项目。六、股票质押补充流动资金、实业投资、收购资产、并购公司等现实中简单的股票质押贷款大部分都是这种要用钱去投向某个地方的。1、二蛋拥有大蛋游戏50亿股权,大蛋还有三蛋汽车、四蛋钢铁。2、四蛋钢铁行业不景气资金快断了,1个月内大额欠款就到期了。3、大蛋游戏搞好一个“二蛋世界“的网游,挺挣钱的。二蛋不想卖股票。4、大蛋把股票质押了,融资的钱都给四蛋钢铁了,先活下去总会有机会。现实中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投资向的,要么就是有股票向融资投个什么项目,买个什么公司,要么就是资金周转需要。都是比较简单和直接的融资。七、股票质押黑科技股票质押是有违约金率的,如果你到期无法还钱是要按天收取罚息的,罚息可以设置得很高,尤其是做场外股票质押的。如果在股票质押到期的时候,哼哼,通过各种手段让股东无法还款,拖一个月、两个月的。而且出现违约和别人要起诉你什么的,你还指望谁愿意接盘继续给你质押融资啊。金融机构的信誉全毁啦。再加上按天手续的高额罚款,还不起钱股票就是别人的了,不同于案例一的是这次是你被陷害的失去了股票。其实这个很平常,万一你资金断裂了你一样要清仓还钱的。如果股票被新资金方接手,又转让给了你的竞争对手。花样就是这些了,核心拼的就是券商、基金子公司、信托的速度还有后续服务。1、速度:其实大部分的资金还是从银行出,或者金融机构募集的资金。为什么快?因为银行不用管你投向什么,你爱投什么投什么,银行关注的,是你的股票在融资期间会不会跌平仓线。只要不跌破平仓线,对我而言就是没有风险的,因为我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收回资金。所以,只要有个券商给我严格盯好股价,我就不用太在意他投向哪里。只要我选择接的这个股票业绩好、经营稳定就行。所以才能在快则1周多2周的时间就办成几个亿的质押贷款。有的机构流程熟悉,银行关系硬,手里的资金方多,做这个超级快,有的就比较慢了。融资只是一方面,后续的综合服务才是券商真正拼的内容。2、后续服务:这个就多了去了,股票质押不怎么挣钱,标准业务毕竟是。关键是你能接触很多上市公司股东,跟上市公司有合作、或者为股东的各种后续需求提供服务,这才是关键,才是赢利点。
你有相关的标的可以合作
你好,一、股权出质流程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二、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7,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我看你的问题快到期了!我不忍心才给你回答.你只要到当地省级股权转让托管中心去办理即可!各地有各地的股权转让规定,每个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样,它是地方性的条例,但都制定了股权转让实施细则,你去了找工作人员要一份就知道了怎么办理股权质押手续了!股权转让的手续相当复杂,还要召开股东会议,要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应订立质权合同外,尚需经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才能生效。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  (3)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因此,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的,除应按不同的公司性质注意拟出质股权是否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三、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质权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权合同的订立只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质权的变动之发生,除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即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生效往往先于质权生效。但如果出质人不依约履行公示公信义务,质权未能生效,在此情形下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应当由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出质股权价值的合理信赖,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出质人一方应依据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财产代表的价值范围内对质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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