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非定期报

还是理解成,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未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呢
我的理解:举个例子,2012年5月上市,因为这个时候不是2012年一季报披露期间(过了4月份了),所以不能上市后再披露一季报,但如果招股书、上市公告书也都不披露2012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的话,那投资者上哪儿去了解企业一季度情况呢,也造成了和其他上市公司相比的信息披露的差异,所以这个时候上市,如果招股书没有披露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上市公告书就必须披露。

如何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非定期报

2,现在上市最低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缴存标准: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2、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现在上市最低标准是什么

3,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方式是什么

我国股票发行实践中较常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⑴认购证抽签发行。实践中又称为“申请表方式”、“认股证方式”。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证券时须首先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公开发售认购申请表即认购证(可以附加身份证限制),每一单位的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并载明其认购证号码;在认购证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个根据“三公”原则,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这通常是依据超额认购比例对认购证号码尾数进行抽签,凡持有中签认购证者,方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认购证将作废。认购证抽签发行方法并不涉及股票价格问题,而仅依次来确定有效的认股人和有效的认股数额,即这是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是以所发行股的超额认购为前提的,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它对确保股票发行的安全,缓和供求矛盾有一定的作用。其缺点是发行环节过多、工作量大、认购成本高、发行时间长。(2)存单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时须首先通过银行机构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发售专门的股票认购定额定期存款单,每一定额存款单同时代表一定数量的证券认购权,并载明存单号码;在存单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上述存单号码进行尾数抽签,通常采用依认购比例进行存单号码尾数抽签的方法;凡持有中签存单者,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的存单将转变为单纯的银行定期存款单。这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股款全额存入,即其存单的面额等于每股股票发行价格与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数之乘积。另一种做法是存款与股款分离,即其存单面额并不与认购股款挂钩,投资者认购面额一定的存单,其目的只是为了取得存单和存单上的编号,中签者不能用存单抵交股款和手续费,而需持中签存单到交款地点另行交纳股款和手续费。(3)上网定价发行:这是近年来被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①此种发行方式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由认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申报认股承诺;②采取定额认股和抽签认股的原则。依此发行方式,发行人和承销人通过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向所有在其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股票帐户的投资人发出招股要约,在其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报认股承诺;认购期满后,由承销人根据“三公”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全体认股人的认股序号进行尾数抽签,以确认有效之认股人。中签者的认购将生效并交割证券,而未中签者的认购资金将返还。如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于认购期满时仍未能全部售完,余额部分依承销协议由承销人买入。
在《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自2001年3月开始,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实行核准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方式是什么

4,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根据公司法、税法等规定,公司利润应当提留法定公积金、缴纳所得税等,并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或向股东派发股利。  然而,除去法律强制规定的利润处置以外,公司可分配的利润是留存还是派发股利,留存或者派发多少,以及股利的具体形式等,公司法都没有作出规定,只是授权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因此,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本质上属于上市公司自治的范畴。即使上市公司极端吝啬,连续多年既不现金分红,也不送股,立法上也不能采取强制分红的对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慎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这是公司立法和司法一贯坚持的思路。 我国证券市场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这期间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 目前还没有一个正规规定强制上市公司必须分红的。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根据2006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该如何写?在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时应分两步;一、阅读了解:首先是阅读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在阅读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一是金额较大和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了解其影响;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执行优惠税率的阶段。三是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阅读财务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第一,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关系。如果是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笔金额由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则表明有操纵利润的可能。第二,应收账款与长期投资的增减关系。如果对一个单位的应收账款减少而产生了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增加,且增减金额接近,则表明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第三,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数额。如果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费用列入损益表的问题。第四,借款、其他应收款与财务费用的比较。如果公司有对关联单位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同时财务费用较低,说明有利润关联单位降低财务费用的可能。

6,公司上市是不是就是指在证券挂牌公开发行自己的股票上市给公司会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考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提高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 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
上市的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不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上市公司的弊端:是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作为投资商的话就算钱很多.但同样有很多这样的投资客户的话.那就很难买到他所发行的股票.这样的话就会给他造成损失
上市拉可以融资,但是同时个方面的监管也要受到的更加严密些
应该似的
申请上市须经国资委,证监会批准,上市可以融资圈钱,一年富,俩年亏,三年ST!这是通病.

7,上市是啥概念

整体上市是指一家公司将其主要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整体上市越来越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模式。 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和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个股份公司想要上市必须达到一些硬性的会计指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股东一般会把一个大型的企业分拆为股份公司和母公司两部分,把优质的资产放在股份公司,一些和主业无关、质量不好的资产(例如:食堂、幼儿园、亏损的资产等)放在母公司,这就是分拆上市,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后再用得到的资金收购自己的母公司,称为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优点:可以使上市公司获得业绩增长和估值溢价双方面的好处。从已经整体上市的公司看,整体上市后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改善了基本面。整体上市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有利于更好的利用和发挥集团的资源、管理优势,完善公司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其次,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并能使一些隐性的利润显现出来。
上市就是企业发行股票到资本市场去融资,融资后用于企业发展和建设。 我国(上海、深圳)股份制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公司法》对股票上市的条件明确规定: (1)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年赢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4)持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纪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分部上市的办法进行交易。 在第一部上市的条件:公司实收股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25人。 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申请上市的实收股本额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上市公司依照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及股票的流通性等指标,将不同的上市股票分为三类。 一类股票上市条件:主体企业,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须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比率在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税后利润8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的比率要求在前面2年均应达利10%,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二类股票应具备条件: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额不低于20%,普通股实行发行面值须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上市企业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30%,且无累计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达8。%以上,最后一年达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东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2年以上。 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收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有什么要求? (1) 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 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 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 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 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 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7) 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上市首先是股份制有限公司,说白话就是 经过法律的认可在社会上筹集资金。
上市   1.商品进入市场。   2.(go on the board●go public●join the market(010)8629-0776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策》 《上市·策》:企业上市管理的工具宝典帮助企业了解前沿管理理论,提供上市思考路径,是企业上市管理的工具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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