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分股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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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股是怎么回事

2,中国股市出现股权分置的原因是什么

股权分置是指: 股东 持有相同的 股票 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 非流通股 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二类股份 中国 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 股份 ,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股权分置改革 ,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认两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 投资者 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一句话。发展上市晚,没有国外制度规章发展的有规划,谢谢采纳~

中国股市出现股权分置的原因是什么

3,我国为什么会产生股权分置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在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进程中,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目的是试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初衷决定了我国股票市场建立的目标之一即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但在90年代初期,人们对股份制改革和设立证券市场存在着“三大担心”,即:第一,发行股票会不会产生私有化的问题;第二,发行股票中是否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第二,发行股票后是否会影响到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问题。出于对这三大问题的担心,起初发行股票的时候采取了一个折中方案,即将原有的存量国有企业资产,界定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票的发行则采取增量方式,也就是在原来界定的资产的基础上,再溢价增发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则变成非流通股。1992年5月,《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等文件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等四种股权形式并存,上市时除社会公众股可以流通以外,国有股、法人股“暂不流通”。这一制度在其后的新股发行与上市实践中被固定下来,定格形成我国股市发行与交易的二元股权结构并延续下来。这就是所谓的我国证券市场独有的股权分置问题。

我国为什么会产生股权分置问题

4,为什么我国会出现股权分置的现象

您好,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原因: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的现状造成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目标的差异。非流通股股东缺乏促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动力,表现出过多的短期行为,盲目要求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甚至控制上市公司行为,侵犯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问题已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当前情况下,要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解决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等核心问题,为彻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股权分置是由诸多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表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不意味着全流通,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试点对市场带来的冲击,有利于稳定市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同时又不失去国有经济的基础上,再溢价增发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则变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稳定上市公司经营。而且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控股股东控股权,采取了增量发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国有企业资产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考虑,在出售股份时也是相当慎重的。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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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

您好,股权分置改革是恢复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市场化并购重组等固有功能,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难题,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从根本上建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所有股东有了共同的市场目标,控股股东;的收益通过市盈率倍数的放大反映在股价上,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基础趋向一致,都从股价上涨中获益,在股价下跌中遭受损失,从而使控股股东更有压力和动力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不是从上市公司抽血,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得重要保障,为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提供了共同利益基础。第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后,国有股的市值将会成为评判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将引入动态指标,改变以往以净资产值等静态指标来考核管理层绩效的方式,使国有股权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以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股权合理流动,形成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进一步市场化。第四,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开展金融创新。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形成后,股权具有流通性和市场价格,以股票价格为基础的一系列金融创新活动就会顺理成章地推出,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增加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第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以为我国上市公司在国际上获得一个更加公平的估值,为上市公司进军国际市场,拓展更大盈利空间开辟道路。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谋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必须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股票分红为什么有的会分股份

股票红利分配方式有多种,其中分红和配送股份.分红就是现金这个不用多做解释.配送股份是企业为了增加资本金的需要.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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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红  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无偿赠送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另外,投资者还经常会遇到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情况,转增股本与分红有所区另,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扣除公积金等项费用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而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送股形式,它是从公积金中提取的,将上市公司历年滚存的利润及溢价发行新股的收益通过送股的形式加以实现,两者的出处有所不同,另外两者在纳税上也有所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效果是大体相同的。  配股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情况,配股与送股转增股本不同,它不是一种利润的分配式,是投资者对公司再投资的过程。配股是指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吸收资金而向公司股东有偿按比例配售一定数额的股票,它本身不分红,而是一种筹资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的发行,公司股东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所配的股票。  除息与除权交易的产生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即领取现金股利或投票股利的权利以及配股的权利,但由于股票在市场上一直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当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向股东分派股利进行配股时,为使本公司的股东真正得到其应得的分红配股权利,就存在着一个这种权利应该分配给股票的买入者还是卖出者才合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股票除息与除权交易。此外,由于公司分红配股引起公司股本以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的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的变动,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以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即从股价中除去股东享受的、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的权利:而因红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即从股价中除去股东享受现金股息的权利。  股权(息)登记日与除权(息)基准日股权(息)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称之为r日。  之所以称为登记日,是因为交易所在该日收盘之后将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对享受分红配股权利的投资进行核对后登记全部过程均由交易所主机自动完成,而不需要投资者去办理登记手续,这也是证券无纸化交易的一个优点。  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称为“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7,为什么进行股权分配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合伙人制度,是公司基于合伙人、创业参与者的历史贡献和预期贡献的估值,如何科学地设定股权激励制度,如何对一系列价值进行估值,这是股权激励制度的难点。股权激励机制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家的战略思维、企业文化、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融资等多方面的问题。扩展阅读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股权设计:【打好基础】企业初创期,通过股权激励吸引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快速成长;【锦上添花】企业经营状况好,股权设计可选择余地大、可调用资源多;【雪中送炭】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不股改已难上新台阶,上去也要退下来;【为求生存】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生存已经很困难,用股 “救命”;【融资上市】为促进企业融资上市,所做的合规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股权。
因为设计股权架构会影响公司控制权,从而关系到公司经营以及合伙能走多远。≥67%─绝对控制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51%─相对控制权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举例说明·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10%─ 四大权利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图片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1、如果这个项目要注册公司来运作,在公司注册方面的股份是按所出资金多少来划分股权比例的,虽然技术或智力也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占有公司注册资金的股权比例,但是要花评估费用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采取私下协商分配比例,并按项目的实际收益来获得各自的利益比较好。3、只要你有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力,在分配比例上不要过于苛求,一切应该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为前提,要有长远规划。在实际合作中你和投资人及你的团队是需要不断磨合的,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这些都需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以利项目能够顺利运作。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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