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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有什么条件限制和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有什么条件限制和要求

2,A上市公司是

答:(1)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22% (4000÷18000),达到了相关标准。(2)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拟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26%(13000÷50000),符合规定。(3)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1)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有关规定。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22% (4000÷18000)。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能超过10名。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3)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达到了相关标准,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根据有关规定,a公司的发行对象数量为10名,符合规定。(4)a公司的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有关规定要求、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符合规定。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约为6.66%,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本次拟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26%(13000÷50000)。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答:(1)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22% (4000÷18000),达到了相关标准。(2)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拟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26%(13000÷50000),符合规定。(3)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约为6.66%,符合上述规定。(4)A公司的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能超过10名,A公司的发行对象数量为10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5)自己吹吧……

A上市公司是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请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 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已上市的公司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这些股票

若相关上市公司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这些股票并不是可以立刻在二级市场中流通的,由于一般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且发行价格极有可能会低于这股票的现在二级市场的价格,还有要注意一点很多时候这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都与资产注入等相关,一般是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换取相关特定对象所持有的优质资产,为了防止这些特定对象取得相关股权后立刻到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套现,即变相的出售资产的行为出现,相关的法规一般都规定了一定的禁售期限的,正常来说一般这些禁售期限是三年的(一般来说这些禁售期限最少不能少于一年,要视情况而定)。另外流通后原股票的价格不一定会以生影响,主要原因是持有这些股票的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一定会向二级市场抛售。EPS当然会受到相关的增发影响会被相对摊薄的,原因是只要相关增发会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大,而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会摊薄EPS,若相关的增发所得到的资产能使相关的公司的业绩有增长或大幅增长,其EPS被摊薄就并不明显或没有影响。
1、非公开发行的都有锁定期,不能立即流通2、非公开发行的话,对原股票不做除权处理3、如果仅仅是发行,由于总股本增加,eps会被摊薄。但往往伴随着非公开发行的都有新的资产注入,算上这些注入资产,eps有可能还被提高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PS=利润\总股数非公开发行增加总股数,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EPS当然会被摊薄。非公开发行有上市日,不是立即流通。

5,对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分析中包括哪些步骤

财务报告分析的几个步骤  一般而言,财务报告分析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审阅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二、审阅整套财务报表,包括报表注释和补充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三、运用分析方法,如比较报表分析法,横向和纵向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四、参考重要的补充信息。  下面将围绕上述步骤进行介绍。  一、 审阅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在分析财务报告时,首先应该仔细审阅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这样做是为了检验用来分析的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如果这些报告未经审计,那么分析人员必须首先弄清这些报表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向分析人员提供了有关财务报告是否公正表述的、独立的、权威的意见;而且,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向人们告示了所有经注册会计师深入细致鉴证的审计结果。  对一个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们将根据审计结果在其审计报告中提出以下四种意见中的一种:  1.不附条件的意见,又称无保留意见;  2.附条件的意见,又称有保留意见;  3.反面意见;  4.放弃发表意见。  上述四种意见中,后三种属于不利意见。这些不利意见可能会引起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市场停止某家公司股票的公开交易,因为不利意见提出会对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二、 全面审阅财务报告  全面阅读,包括阅读主要会计报表、附表、有关报表注视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首先,应该分析会计政策的陈述。会计政策的陈述一般至于报表附注释之首。其琛书内容包括:对被选会计方法的选择;行业特殊会计方针的采用;特殊会计准则的应用。  有关会计政策成熟的信息对于理解、说明和评价财务报告时非常重要的。他对于评估企业在不同期间或比较行业内各企业之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尤其有用。  其次,审阅财务报告不能忽略对报表注释的审阅,因为报表注释是整个财务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注释能够比较详细地解释某些业务活动或理财思想的来龙去脉,对报告使用者客观地分析企业业绩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三、 运用具体方法进行分析  实务中用得最广泛的要属比较会计报表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1.趋势分析法 在趋势分析中,那种将本期和前期或前几期的会计信息汇编在一起的会计报表,称之为比较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趋势分析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横向比较法和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又称水平比较法,是在会计报表中用金额、百分比的形式,对各个项目的本期或多期的金额与其基期的金额进行比较分析,以观察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纵向比较法又称垂直分析法,是对会计报表中某一期的各个项目,分别于其中一个作为基本金额的特定项目进行百分比分析,即以观察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  2.比率分析法  一般而言,财务报告分钟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财务比率指标有: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反映偿债能力的比率;反映营运能力的比率;反映企业市场价值的比率;  3.因素分析法  把综合性指标分解成各个因素的方法,称为因素分析法。包括定基替代法和连环替代法。  四、参考其他重要的信息  分析财务报告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但是,要对一家企业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仅仅局限于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有局限性的:  1.一般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只反映历史的情况,那么对用户来说,其相关性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会计报表中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重要的、非会计计量的指标,如企业的管理水准,长期拥有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声誉,员工素质,行业竞争优势,与社会各界、政府所长期保持的良好的沟通渠道等。而这些信息对人们判断企业未来的投资增值潜力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3.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变动时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除了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理财活动外,还会来自国内外经济环境、甚至于政治气候的影响,这是财务报告分析中不容忽视的。  上述分析表明:在分析财务报告时,尽管我们的双眼注视的是大量的会计信息,然而我们的分析思考应当是开放式的。其中不乏从其它渠道获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企业的其他不容忽视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同业公会;  2.各高等院校和科研、咨询机构;  3.政府机关或代理部门;  4.新闻媒介。以上内容有会计培训专家理臣教育从百度百科给你搬运过来,我们不生产知识,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一般而言,财务报告分析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审阅注册会计师的报告;2、审阅整套财务报表,包括报表注释和补充报表中的相关内容;3、运用分析方法,如比较报表分析法,横向和纵向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4、参考重要的补充信息。

6,股票中ST或ST各代表了什么

ST股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翻译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则其股票就要被戴上ST的帽子。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有6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股民通俗理解就是: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等等。如:亿安科技股票2000年曾创造过100元的神话,但是2001年和2002年出现亏损,则被戴上了ST帽子。是否ST股都是亏损股?不一定。如:高斯达(600670)1998年到2000年虽然没有亏损,但是它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所以也被ST。 *ST 2003年5月8日开始,警示退市风险启用了新标记:*ST。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并区别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3年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两个月结束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报的,交易所将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股票简称前冠*ST标记,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此规定,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目的是使股民能够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作出投资决策。 ST行情显示有特别之处, 指定报刊上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 ST何时取消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的6种情况已消除,并且满足(1)主营业务正常运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ST股票都是亏损股吗? 不是。如:高斯达1998年到2000年虽然没有亏损,但是它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所以也被ST。如中川国际(600852)1997年每股收益是0.334元,也实行了ST处理。但亏损股一定要ST吗?也不是。1997年重庆川仪(000607)、二纺机(5.02,-0.17,-3.28%)(600604)、龙舟股份(600711)等亏损股没有实行ST。因此,实行ST要由公司申请。有的公司,如中川国际,虽未亏损,但乌干达项目可能会给收益带来影响,所以也申请ST。2002年,ST南摩扭亏为盈,为慎重起见,没有取消ST,撤回了取消ST的申请。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暂停上市 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恢复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终止上市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也不是无退路可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三板交易)。如2001年,水仙电器、粤金曼、深中浩先后退市,之后到三板转让。2002年,ST九州、ST海洋等,也先后退市了。
股票中的ST代表该股亏损,*ST代表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如果继续亏损,就将退市,进入柜台交易。这种提示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什么是st股票/*st票?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 由于 “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 财务状况异常指: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其他异常状况指: 1、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2、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赔偿金额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4、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5、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7、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账准备,公司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8、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银广夏(000557)”;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股票中 sst、*st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还没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 还没有完成股改。 s----还没有完成股改
ST股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1.根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三板市场又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标准意义上的“三板”不同,它没有接纳新公司股份“上市”的职能,它承担的职能仅限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市场以及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2)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注意的是: 一、从技术走势来看,由于ST个股实行5%的涨跌停板制度,个股的涨跌幅度被大大压缩,从而使得ST个股的涨跌趋势较为明显,一旦形成上涨趋势,极易形成连续涨停的爆发性行情,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发现和捕捉ST黑马个股。因此,对于连续大幅下跌之后首次涨停的ST个股,投资者应保持高度的关注。 二、应加强对于目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所投资的ST个股公司应具有“相对较好”的基本面,退市风险应较小。为降低资产重组的难度,ST个股的总股本不应太大、企业财务状况不应太差,当地政府应对资产重组抱有较为强烈的愿望,并有切实的扶持政策。 三、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由于ST板块个股基本面较差,面临退市风险,而且资产重组的透明度较低,因此只适于短线参与而不适于长期持有。总之,对ST板块的参与要抱着少量短期参与的态度。就近期走势而言,走强的ST个股基本属于超跌形态,尚不具备中线走好的态势,短线再次形成局部热点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不必十分重视对ST个股的短线操作 s板块就是需要股改而尚未股改的股票,就是需要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如何股改查看04-05年股权分置改革具体条例) 名词解释: 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这一名字为业界俗称,其正式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作为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7,证券上市的暂停有几种形式

第一节暂停上市 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4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刊登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表述国家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6除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出现三年亏损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7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出具该审计意见的理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10.1.8前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纠正的审计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910.1.7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1.10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的,本所除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外,并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11本所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2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3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的,也应当予以披露。第二节恢复上市 10.2.1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2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10.2.3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本规则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4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2.5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和符合本规则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0.2.6在核查过程中,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0.2.7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三)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恢复上市推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8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9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 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扭亏所做主要工作的报 告;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原件;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工作日发布相关公告。 10.2.11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上市公司未能按照10.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12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0.2.13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0.2.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0.2.14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盈利,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但有关材料显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涉嫌虚假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调查期间不计入10.2.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0.2.15本所在作出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16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7上市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第三节终止上市 10.3.1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0.3.2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10.3.3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10.3.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10.3.5本所上市委员会对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0.3.6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之一,本所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7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8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四)项的情形,本所在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10.3.9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可能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3.10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亏损,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停牌,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11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 10.3.12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对财务报告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3.13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10.3.14股票暂停上市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3.15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所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6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7本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18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3.19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证券上市的终止 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证券上市的终止 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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